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要点获法院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白某,涉嫌两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小马”(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9月24日,由吸毒人员出资200元,另一吸毒人员向白某购买7颗毒品“小马”,后吸毒人员将该批毒品吸食;2020年9月25日,吸毒人员再次向白某提出购买10颗毒品“小马”,二人约定在昆明某小区交易,白某到达交易地点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查获过程中其将白色卫生纸包裹的10颗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抛至地上,民警随即依法提取、扣押,经后续称量,该10颗毒品可疑物净重1.0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王定洪律师开展辩护工作
本案中,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王定洪律师作为白某的辩护人,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核心前提,围绕“争取法定从轻情节采纳、推动适用缓刑”展开针对性辩护,核心工作内容如下:
1、精准定位辩护方向,聚焦核心从轻情节:全面阅卷并与白某充分沟通后,明确“不否认指控事实与罪名,重点挖掘并佐证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思路,核心梳理出3项关键辩护点——一是主张本案存在“犯意引诱”,认为白某此次贩卖系因吸毒人员主动索购引发,主观恶性较低;二是强调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律要件”;三是突出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时无异议,悔罪态度明确”,同时补充其家庭实际情况,尝试从情理层面争取法庭考量,最终指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目标。
2、庭审质证与辩论精准发力:质证阶段,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取保候审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物证(涉案毒品及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毒品成分及重量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均无异议,确保庭审焦点集中于“量刑情节”而非“事实与罪名”;辩论阶段,针对梳理的3项辩护点逐一阐述,尤其对“坦白”“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轻情节,结合白某的供述内容、具结书签署情况,强化“其主观悔罪、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观点,同时对“犯意引诱”“家庭情况”的辩护意见补充事实依据,尽力推动法庭采纳核心从轻主张。
3、 配合认罪认罚程序,夯实从轻基础:全程协助白某配合认罪认罚相关程序,确认其清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具结书签署自愿、合法,同时在庭审中呼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进一步强化“认罪悔罪、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形成“控辩双方对量刑建议基本一致”的局面,为法庭采纳量刑建议、适用缓刑铺垫条件。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核对事实、证据及控辩双方意见后,判决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决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01克(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四、王定洪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1、 贩卖毒品案件中,“认罪认罚前提下,聚焦法定从轻情节是辩护关键”:本案中,被告人对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护未纠结于无罪或罪轻抗辩,而是将核心精力放在“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上,此类情节法律依据明确、举证难度低,更易被法庭采纳,最终也成为推动“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核心因素,避免了“辩护意见泛化、重点不突出”的问题,印证了“精准聚焦”对辩护效果的重要性。
2、 辩护意见需“区分‘法定’与‘酌定’,避免无依据主张”:本案中“犯意引诱”“家庭情况”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核心原因在于“犯意引诱”无事实支撑(此前有贩卖行为,非首次因索购引发),“家庭情况”非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考量范围。这提示后续办案中,提出辩护意见前需先区分“法定情节”与“无依据主张”,对法定情节需严格匹配法律要件、补充客观证据,对非法定的情理因素,仅可作为辅助说明,不可作为核心辩护点,避免辩护意见无效化。
3、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同而非对抗,更易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本案中,辩护人未否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而是通过强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形成呼应,最终法庭采纳了公诉机关“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的建议,既实现了“从轻处罚”,也通过缓刑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印证了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同、聚焦量刑”的辩护策略,更符合当事人“减少羁押、尽快回归生活”的核心需求。
4、毒品案件需“重视此前行为对本案的影响”:本案中“犯意引诱”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关键在于法院查明白某“此前曾向同一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该此前行为直接否定了“此次贩卖系因索购引发、无事前贩卖故意”的主张。这提示后续办理毒品案件时,需全面核查被告人是否有同类前科或此前同类行为,避免忽视此类关键事实而提出与查明情况相悖的辩护意见,确保辩护工作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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