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从自首、谅解等情节获法院采纳,最终获相对不起诉
一、案件简介
被不起诉人杨某,系某工程项目的保洁人员,2021年8月20日9时许,杨某在工作期间,趁装饰公司工人离开之机,将该公司放置在装修现场的浴缸水龙头组合、花洒组合盗走,后经查明,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3200元。
二、王定洪律师开展辩护工作
本案中,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王定洪律师作为杨某的辩护人,围绕“推动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的核心目标,结合案件事实精准搭建辩护策略,核心工作内容如下:
1、 全面梳理法定+酌定从宽情节,锚定辩护核心:阅卷并与杨某充分沟通后,明确本案关键突破点——涉案金额虽达“较大”标准,但杨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可控,因此重点梳理3项核心从宽情节:一是核查“自首”要件,确认杨某到案过程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固定该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二是推动认罪认罚程序,协助杨某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其自愿、合法签署具结书,夯实从宽处理基础;三是主导赔偿谅解工作,积极与被害人装饰公司沟通,劝说杨某家人在赔偿被盗物品损失之外额外补偿,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获取酌定从轻情节,为“相对不起诉”铺垫关键条件。
2、精准提交辩护意见,强化“无刑罚必要性”观点: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逐一论证3项从宽情节的合法性与关联性——重点说明“自首”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谅解”体现悔罪且化解矛盾,同时补充杨某“法律意识淡薄、因贪图小便宜犯罪、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的案件背景,明确提出“本案无需通过刑罚惩罚杨某,建议作相对不起诉”的辩护主张,且在证据开示、具结书签署等环节全程参与,确保辩护意见有事实、法律支撑。
3、 庭审前积极沟通,推动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针对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特点,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重点强调“杨某已通过赔偿谅解弥补被害人损失,再予刑罚易加剧其家庭负担,且其悔罪彻底、再犯罪风险低”,呼应检察院对“刑罚惩罚与预防犯罪”的考量,进一步强化“作相对不起诉符合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观点,推动检察官认可辩护思路。
三、案件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1、轻微财产犯罪中,“赔偿谅解+法定从宽”是推动相对不起诉的核心组合:本案中,杨某涉案金额达13200元(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本有被起诉判刑的可能,但通过“自首、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宽情节,叠加“赔偿谅解”这一关键酌定情节,形成“情节轻微、无需刑罚”的完整逻辑,最终获不起诉,印证了轻微财产犯罪中,“法定情节打底、酌定情节突破”的辩护策略有效性。
2、辩护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主动化解矛盾:本案未局限于“单纯争取从宽”,而是主动主导赔偿谅解工作,推动杨某额外补偿被害人,既弥补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也化解了双方矛盾,避免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可能引发的后续纠纷,这种“法律效果(从宽处理)+社会效果(矛盾化解)”兼顾的辩护思路,更易获得司法机关认可,也是案件成功的关键一步。
3、对“主观恶性小”的案件,需精准挖掘“非刑罚惩罚必要性”理由:本案中,辩护人重点强调杨某“法律意识淡薄、无犯罪前科、因贪图小便宜犯罪”,结合其已额外赔偿的事实,向检察院论证“无需刑罚即可实现惩罚与预防目的”,精准契合《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核心要件,避免辩护意见仅停留在“情节从宽”,而是深入到“刑罚必要性”层面,提升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4、审查起诉阶段是“轻微刑事案件争取不起诉”的黄金期:本案未等到审判阶段再发力,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全面梳理情节、推动赔偿谅解、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争取了最佳结果——不起诉可避免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对其后续工作、生活影响极小,这提示律师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时,需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价值,尽早介入、精准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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