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的案件,其辩护策略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显著区别。本罪规定于《刑法》第364条,核心在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在武汉地区的网络与社交活动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此类案件辩护需特别关注主观目的、传播范围、情节严重标准以及电子证据的审查。
以下是为您梳理的针对性辩护要点与策略:
一、 核心辩护要点与策略
1. 主观目的之辩:核心在于“不以牟利为目的”
这是区分本罪与更重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根本。律师的首要任务是固守此边界,防止被错误拔高定性。
证据审查:全面审查行为人的所有资金往来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本、聊天记录。本罪的行为动机通常是出于炫耀、分享、寻求刺激、维持社交关系等。
辩护强化:若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盈利证据(如收费、打赏、广告分成、增加流量变现),应坚决主张本罪,并强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
2. 情节严重程度之辩: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情节严重”)?
本罪为结果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有明确的数量化标准,辩护需逐项精确计算与反驳。
关键数量标准的辩护:
实际被点击数:这是最常见的指控依据。辩护必须挑战:
数据的真实性:点击数是否包含重复点击、自动刷新、恶意刷量、网络爬虫访问?服务器日志能否证明是有效、独立的点击?
数据的合法性: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全程录像及哈希值校验以确保数据未被污染?
注册会员数:指控的会员数是否为有效、活跃、为获取淫秽内容而注册的会员?是否存在大量“僵尸号”或无效注册?
传播人次/群组成员数:在微信群、QQ群传播的案件中,需审查群内实际有效成员数,剔除重复账号、长期不活跃账号。向不满百人的群组传播,一般不构成本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如指控造成他人模仿犯罪、家庭破裂等,需严格审查该后果与传播行为之间是否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3. 行为方式与对象之辩
“传播”行为的界定:本罪的“传播”包括发布、张贴、发送、邮寄等。需审查行为是主动、广泛的传播,还是小范围、私密的分享。后者(如点对点发送给个别好友)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淫秽物品”的认定:同样可参照“牟利罪”的辩护要点,对鉴定意见的程序和结论提出专业质疑,主张涉案内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或具有一定的艺术、科学价值。
4. 量刑情节之辩
在构罪的前提下,量刑辩护是核心。
自首、立功、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传播行为、范围、对象,是认定坦白情节的基础。
认罪认罚:本罪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通过认罪认罚,争取检察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是获得非监禁刑的最有效途径。
初犯、偶犯、动机单纯:强调行为人出于猎奇、交友等动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已删除信息、消除影响:案发后主动删除相关链接、文件,积极消除影响,是重要的悔罪表现。
二、 律师的辩护策略建议
坚持“非牟利”定性: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始终明确和强调本案的“非牟利”性质,这是所有辩护工作的基石。
对数量证据进行“审计式”质证:聘请或与电子数据专家合作,对控方提供的点击数、会员数等数据进行技术性质证。通过数据比对、逻辑分析,揭示其统计方法的缺陷和数据的“水分”,将指控数量尽可能压低至立案标准以下。
利用“情节显著轻微”争取出罪:对于传播范围极小(如家庭、极亲密朋友间)、传播对象特定、未造成扩散后果的案件,应积极援引《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或向法庭争取定罪免刑。
审前辩护至关重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与检察官沟通,就“情节是否严重”发表专业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决定。对于可能起诉的案件,就量刑建议(特别是适用缓刑)进行有效协商。
三、 对当事人及家属的重要提示
立即停止并消除影响:立即删除所有相关文件、链接、聊天记录(在律师指导下可先取证后删除),退出相关群组,防止危害继续扩大。
全面固定有利证据:保存好能证明无金钱往来的所有记录,以及能说明传播范围有限、对象特定、动机单纯的聊天记录、通讯录等。
切勿解释为“开玩笑”或“不知是淫秽”:在司法实践中,对淫秽性的认知标准较低,此类辩解通常难以被采纳。应重点从“非牟利”和“情节未达严重”角度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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