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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法研|刑事立案量刑标准之赌博罪

2025-12-29 09:17 190人阅读

与其他罪名不同,赌博罪是一个很贴近大众生活的犯罪,它与玩牌、打麻将等日常娱乐活动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日常娱乐活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涉嫌构成此罪,因此,厘清赌博罪的边界,明确其罪与非罪的标准十分必要。只有对赌博罪与非罪的界限了然于胸,大家才好在日常娱乐中有意识地把握分寸,避免因不知法而误踩法律红线。笔者接下来将简述赌博罪的犯罪构成,并结合现行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下赌博的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以帮大家明确下赌博罪与日常娱乐的边界所在。

一、赌博罪犯罪构成要件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法益: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构成犯罪。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另外,之前从网上看到有人说以下情形也属于聚众赌博,应予追诉的情形(笔者未找到出处,大家谨慎参照):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2.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3.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三、量刑标准

赌博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符合前述情形的行为人,将在该量刑幅度内被酌情确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预祝大家元旦快乐,同时也提醒大家假期玩牌注意分寸,莫踩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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