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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法研|刑事立案量刑标准之盗窃罪

2026-01-04 12:09 1305人阅读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之一,也是现今社会最常见的罪名之一。但笔者发现,并不是所有人都清楚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是怎么规定的,甚至对盗窃罪的构成存在一定的误解。下面笔者将简述盗窃罪犯罪构成,并结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大家系统梳理下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在带领大家学习盗窃罪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

一、罪名概述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犯罪客体:盗窃罪侵犯的法益(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此罪;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因此,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不同);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4.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

5.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具备以上任何一项,均应当立案追诉,其中第2、3、4、5项没有盗窃数额上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这几种情形之一,相应的数额标准可以按法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确定。也就是说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只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以上即可被立案追诉。

另外,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也不参照盗窃数额,而是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三、量刑标准

(一)量刑档次

盗窃罪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三个量刑档次。

其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对应第一个量刑档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应第二个量刑档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应第三档刑。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这几种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具体量刑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不主动越法律红线,也不因不知法而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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