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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通事故碰到医疗事故擦出了维权难的火花

2026-01-04 17:15 105人阅读

     发生交通事故就已经挺倒霉的了,但更倒霉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又碰上了医疗事故!但是真碰上了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去理赔呢?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一、案件简介

郑女士的经历可谓“祸不单行”。2019年4月,她在上海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被杨驾驶的货车碰撞,造成左侧胫腓骨闭合性骨折。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承担全部责任,郑女士无责。事故后,郑女士在上海医院接受了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21年1月,她再次至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然而术后出现切口红肿流脓,久治不愈,最终发展为慢性骨髓炎,不得不转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多次清创、植骨、外固定等复杂手术。

二、通过三次诉讼层层厘清赔偿责任

1、第一次诉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0年)

该案核心争议: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及一期治疗费用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郑女士的合理损失

该案鉴定机构给出“三期”意见:一期为休息150天、营养60天、护理60天;二期(针对未来取内固定手术)为休息60天、营养30天、护理30天。法院对二期费用暂未处理,告知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也得亏是通过诉讼处理,如果是和解再想维权那是难如登天!

2、第二次诉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23年)  

该案核心争议是某医院在取出内固定术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导致骨髓炎及损害扩大。经医学会认定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包括“伤口感染后未及时清创切开引流、手术中使用内植物适应症不强且使用不规范”。

判决结果:医院对郑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期认定:休息期13个月、营养期6个月、护理期4个月(起算时间为2021年6月因感染住院之日)。

3. 第三次诉讼:交通事故后续赔偿纠纷(2024年)

该案核心争议:交通事故责任方是否应对医疗事故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判决核心观点:损害由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共同导致,属“多因一果”。交通事故是原告就医的直接原因,医疗过错对损害加重主要作用,但不能忽略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原告对两次事故均无过错,其自身体质等客观因素不属于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赔偿计算:在确定总额后,扣除医院已承担的70%,剩余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承担

三、案件争议焦点与裁判思路

1. “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

本案典型之处在于,损害后果由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相继作用导致。法院并未将责任完全推向任一单方,而是:承认交通事故是启动医疗过程的“初始原因”认定医疗过错是损害“加重和延长”的“主要原因”采用“先划分责任比例,再确定赔偿顺序”的方式:医院承担70%责任,剩余30%的赔偿责任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

2、赔偿顺序与交叉责任

在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混合侵权的赔偿顺序上,法院采取了“两步走”先确定医疗事故责任比例:医院承担70%剩余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先由交强险赔付,再由商业险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方承担确保了各责任方按其过错和原因力承担相应责任。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改变了一个普通人的人生轨迹;一次本应稳妥的取钢钉手术,却因感染处理不当,将本可愈合的伤口拖入骨髓炎的深渊。郑女士的故事,令人唏嘘,也令人深思——当意外降临,我们该如何自处?当制度与人交织,责任又该如何厘清?郑先后提起三次诉讼: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追责、后续费用主张。每一步,都是她在疼痛中与制度对话。一个普通人,要在专业鉴定、法律程序、保险理赔之间穿梭,其艰难可想而知。整整六年的维权之路,何其坎坷!何其艰辛!这也提醒我们:保存每一张票据、每一份病历、每一次沟通记录,不仅是为了证明损失,更是为了在制度的框架里,为自己的生命体验争取一份承认。

这个案子留给我们的,不仅是关于责任划分的法律知识,更是一份沉重的生命教育:安全,是给他人也是给自己最好的保护;专业,是对他人也是对自己最深的负责;而法律,则是社会在理性中留存的一份温暖——它不能消除痛苦,但至少,努力让每一份痛苦都不被忽视、每一份责任都不被逃避。

愿每一条路都平安,愿每一间诊室都专业,愿每一次伤害都能被妥善对待——因为在那一个个案例背后,都是一个真实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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