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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2026-01-06 17:15 94人阅读

    当事人何XX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涉嫌故意伤害罪。律师介入案件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建议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何XX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刑不诉[2022]xx

    被不起诉人何XX,男,1986727-日出生,汉族,大专,个体,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15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16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2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5722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X、何X、何X、何XX(三人另案处理)在大盘鸡店内吃饭,因琐事与被害人XXX发生纠纷,何XX、何X、何XX、何XX对颜XX拳打脚踢,造成颜XX受伤。经鉴定,颜方杰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1517日,被不起诉人何XX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何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XX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本院申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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