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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是否可以定罪处罚?

2026-01-08 16:30 119人阅读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该规定中最核心的内容在于“查不清犯罪数额,也可以定罪量刑”,其他部分内容都是围绕这个核心作出规定。一旦符合第7条规定,就会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为3-10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会有这条规定,因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因跨境取证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查明,但嫌疑人确有在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中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厉打击,故解释第7条规定是对传统诈骗罪“定罪量刑”的的突破,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证据标准。

 

适用第7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嫌疑人参与的是境外诈骗集团或团伙,故诈骗并非个人行为,既然是集团或团伙,一般应有固定场所、管理制度、层级分工、统一话术等外在表现;2、有诈骗行为存在,例如诈骗园区出入登记资料、同案人员的指证、诈骗窝点的书面材料、提取的微信、QQ聊天记录、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3、嫌疑人个人和集团、团伙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4、有时间和次数要求,嫌疑人须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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