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A(男,汉族)与被告 B(女,汉族)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 A 为缔结婚姻,分别于同年农历九月初六、农历十月二十六日通过媒人向被告 B 及其监护人被告 C(B 之父)、被告 D(B 之母)交付彩礼共计 97200 元。双方于同年农历冬月十三日按地方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仅一个月左右,被告 B 便无故殴打原告 A 及其母亲,后经公安机关处理时,原告 A 才得知被告 B 患有精神疾病,且已送医治疗。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被告 B 的病情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 A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汪育倩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金 972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原告 A 沟通,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核实彩礼给付的时间、金额、交付方式及证人情况,固定关键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彩礼给付的相关记录等,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 律师团队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结合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核心事实,明确诉讼思路,确定以 “未登记结婚 + 共同生活时间短暂” 为核心抗辩点,主张三被告返还彩礼。
3. 庭审过程中,面对被告方提出的 “已举行婚礼并同居即视为婚姻成立,不应返还彩礼”“未登记过错在原告”“彩礼已用于婚礼及家具购置”“原告婚前已知被告精神状况” 等抗辩意见,汪育倩律师逐一进行反驳:
1. 强调缔结婚姻的法定成立要件是办理结婚登记,农村习俗婚礼不能替代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登记,双方未登记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事由;
2. 针对被告主张未登记过错在原告的说法,指出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对于彩礼用途,律师认可部分彩礼可能用于婚礼及购置物品,但结合彩礼总额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彩礼返还的主张,仅需在返还金额中酌情考量;
4. 反驳被告所称 “原告婚前已知被告精神状况”,指出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且原告是在被告殴打后经公安机关处理才得知其患病事实,被告方存在隐瞒行为。
4. 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患病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请求法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彩礼返还请求。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 A 与被告 B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被告方置办酒席及购买陪嫁嫁妆等情况,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 B、被告 C、被告 D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 A 彩礼金 50000 元;
2. 案件受理费 2230 元,由原告 A 负担 1100 元,被告 B、被告 C、被告 D 负担 1130 元。
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原告 A 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充分考虑了案件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汪育倩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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