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出借人 C 女士与 D 先生系夫妻关系,A 先生、B 女士为二人子女。2013 年,某投资公司(下称 “上诉人”)通过出具《借据》的方式,与 C 女士达成 50 万元的借贷合意,约定借款使用期 10 个月,月利率 2%,每月支付利息。此后,C 女士及经其同意的 G 女士(案外人 F 先生之妻)分三次共计转账 50 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
2014 年至 2017 年,C 女士、D 先生先后去世,A 先生、B 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该笔债权。后因上诉人未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A 先生、B 女士委托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汪育倩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相应利息(已支付利息 50 万元予以扣除)。一审法院支持了 A 先生、B 女士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以 “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 等为由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接受 A 先生、B 女士的二审委托后,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重点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制定针对性答辩策略:
1. 证据梳理与固化: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 C 女士及 G 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 F 先生(出借人亲属、借款介绍人)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2. 针对诉讼时效抗辩的答辩准备:上诉人主张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但律师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 E 先生曾于 2016 年 12 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3. 针对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的答辩准备: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4. 针对利息约定的答辩准备: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 “月利率的 2%” 而非 “月利率 2%”,律师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 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5. 庭审应对: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得到合议庭认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A 先生、B 女士偿还借款本金 50 万元,并以 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4 月 9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2% 支付利息(已支付的 50 万元利息予以扣除);二审案件受理费 12500 元由上诉人负担。A 先生、B 女士的合法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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