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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律师成功代理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2026-01-12 11:00 905人阅读

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律师成功代理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张女士与王先生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王先生于 2017 年前往某城市创业。2024 年 7 月底,张女士前往某市探望丈夫时,意外发现王先生住处存有女性用品,经追问后,王先生承认长期与李女士存在非法同居的不正当婚外恋关系。

后续张女士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与李女士交往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多个平台,以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向李女士累计支付大额款项。虽李女士曾于 2024 年 8 月通过微信向张女士表达歉意,但明确拒绝返还相关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张女士委托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汪育倩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390008 元。

二、办案经过

(一)证据梳理与核实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协助张女士梳理案件核心事实,明确维权思路。首要工作是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证明张女士与王先生的合法夫妻关系)、王先生向李女士转账的全部记录(涵盖微信、支付宝账单及各银行账户流水)、李女士向张女士致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针对张女士初步主张的转账金额,律师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发现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及错算情形(合计 8092.26 元)。为确保诉讼请求的准确性,律师依据原始支付凭证逐一核对,最终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为 394234.84 元,同时核实李女士向王先生反向转账金额为 151340.67 元,为后续庭审辩论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

(二)法律依据与辩论焦点

结合案件事实,律师确定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庭审中,被告李女士提出抗辩:一是转账款项用于双方七年交往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不存在无偿赠与;二是张女士主张的金额无依据,扣除反向转账后,剩余款项应视为王先生个人消费,不应返还。

针对被告抗辩,汪育倩律师发表重点辩论意见:其一,张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的收入及投资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向李女士支付的大额款项显然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张女士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其二,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外恋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基于该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其三,李女士主张 “款项用于共同消费” 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其反向转账金额可在总赠与金额中合理抵扣,但不能改变赠与行为的性质,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三)第三人沟通与庭审推进

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王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交完整的证据链,确保法院能够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同时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其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不足,进一步强化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案件结果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确认第三人王先生对被告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

2. 判令被告李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女士夫妻共同财产 242894.17 元(394234.84 - 151340.67 元);

3. 案件受理费 3575 元,由原告张女士负担 1359 元,被告李女士负担 2216 元;保全费 2470 元,由被告李女士负担。

判决生效后,李女士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款项返还义务,若未按期履行,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判决不仅为委托人张女士追回了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也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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