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嫌疑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嫌疑人被贵局于2025年某月某日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江门市某看守所。据申请人会见初步了解,嫌疑人是足浴店的技师,按日常生活经验,嫌疑人应属于被管理的人员,不是管理人员,而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若嫌疑人所述属实,其本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不大。根据《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以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七)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的规定,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不符合继续羁押的条件。因此,申请人恳请贵局在嫌疑人如实全面交代案情、收集证据较为齐全、不妨碍贵局侦查工作的情况下准予其取保候审。申请人保证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后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做到随传随到,不会妨碍贵局的侦查工作。为此,申请人愿意提供保证金担保或个人担保,还望予以批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