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借款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
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原则、以分别财产为例外。例如,《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法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依据上述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绝大多数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借款在三种情况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未具名一方事前同意借款或者事后追认具名一方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的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意思;二是夫妻具名一方对外借款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是夫妻具名一方对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该事实,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均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基础对夫妻一方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所作的分析。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在对内效力上,《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对外效力上,《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具名对外借款原则上属于夫妻一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借人不知道夫妻双方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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