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些家属认为律师可以充分和侦查人员沟通案情,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以此作为评判律师是否尽心的依据。若律师只是会见并叫家属等待侦查,家属可能认为委托律师用处不大,只是起到一个传话的作用。
家属的这个观点是有一定依据的,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但这仅是法律规定,但具体到实践中,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就说说侦查阶段我为什么不愿跟侦查人员沟通的理由:
1、从侦查人员的角度来看,嫌疑人刚被刑拘,事实证据需要时间收集固定,侦查人员本身都没把案件查清楚,若按“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并将其比作一本100页的书本,侦查人员自己可能才收集了书本的前10页,连逮捕嫌疑人的标准都未满足,换作我是侦查人员,我最先想到的肯定是怎样查清事实先,况且,我也有保密需求,万一跟你律师沟通过过头了,律师做出妨害侦查工作的行为怎么办?这也不是不可能。不然为什么法律规定律师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能阅卷,也是有底层逻辑在里面的。另外,部分律师表达的一些观点侦查人员本就清楚,若价值不高,沟通意义不大,基本属于浪费时间。
2、从律师的角度看,律师本身也不一定有底气跟侦查人员沟通,如上所述,侦查之初,侦查人员的工作是逐步开展的,100页的书本是逐渐完善的,律师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有限,这样就与侦查人员产生了信息差。作为律师,你能确保嫌疑人的陈述在客观性、真实性上没有问题?这可不一定!部分嫌疑人出于侥幸心理不仅不向公安如实供述,也不会和律师如实陈述,若律师仅根据会见得到的信息就和侦查人员沟通,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
当然,还是那句话,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些案件事实特别清楚,嫌疑人也自愿认罪认罚了,此时我是很愿意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积极沟通的。还有部分案件通过会见基本可以判断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罪名出现了错误,但鉴于信息差依然存在,我们也会谨慎、含蓄的表达自己观点,这样可能会让侦查机关作出调整,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