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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刑事律师饶金祥|普法答疑3、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处理哪些工作?

2026-02-03 16:46 60人阅读

作者:饶金祥律师

声明: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当亲朋好友因刑事案件被公安拘留、检察院逮捕或者面临法院审判时,家属往往会想到请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又不知道律师到底能帮助自己做什么,心中充满疑惑。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清楚刑事案件根据时间推进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侦查(公安)阶段、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是我们通常说的案件还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主要是根据案件情况,收集定罪的主、客观证据等;
审查起诉阶段则是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到法院,或者根据案情,作出其他安排,如不起诉等;
审判阶段是最后进入法院的审理阶段,同时需要说明,法院审理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

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完整经历这三个阶段,根据案件的本身实际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很多案件可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就结束了,比如撤案、终止侦查、撤回移送起诉、不起诉等。但不管在哪个阶段,律师都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辩护的服务。

具体到每一个阶段,律师会根据案件进展有针对性地处理工作,以下大致梳理各个阶段律师能处理的工作:

1、侦查阶段

1)与公安机关对接提交律师的办案手续,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初步了解案情。

注意:并不是每一个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都会愿意沟通,毕竟在他们的视野里,多数时候律师的工作可能多少会被视为一种“麻烦”,但多数办案人员愿意简单透露一些案件信息,可能有助于办案过程中去理解侦查机关的处理动向,如,有些办案人员态度坚定,认定构成犯罪,并且甚至会直言马上呈报检察院逮捕等。如,有些办案人员会适当透露被害人的可能意愿,作为如有需要去进行协调谅解时,家属和辩护律师拟定初步的和解方案作为参考。如,有些办案人员会告知,案件的来源系何因素,甚至会谈及某些办案压力等。
但是,无论如何,辩护律师都应当灵活处理,仔细甄别所沟通的信息,不排除办案人员会释放“烟雾弹”迷惑律师。

2)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被关起来的状态下,与外界隔绝,除非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只有律师能够会见嫌疑人,通过会见,掌握基本的案件情况,了解嫌疑人的讯问内容,核实相关证据等,作为辩护工作的主要依据。同时,告知嫌疑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安抚嫌疑人的情绪,会见完成后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容,可以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委托人。

注意:辩护律师经过会见之后,了解案件情况,这可能是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主要信息来源。考虑到很多时候案件处于侦查期间,信息都是保密的,侦查机关最为忌讳的是案件被妨碍,如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妨害证人作证等,所以律师会见之后,应当尽职尽责对案件负责,但是并不意味着能够将全部案件信息向家属透露,因为不排除其中可能存在妨碍作证、毁灭证据的风险,甚至亲友也是涉案人员,所以若是出现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情形,那么后果不堪设想。
委托人把案件委托给辩护律师,如果辩护人律师仅被利用为“传声筒”的功能,不但委托人可能按自己理解方式去对待产生风险,律师也会出现执业风险。所以,委托辩护人之后,建议完全信任该律师会依法尽职尽责处理好案件,避免违规等情形,导致法律风险。

3)与办案人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和提交法律意见书律师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后,还可以再次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在有条件了解案情进展的同时,结合辩护律师掌握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办案人员表达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提交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

注意:按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调阅卷宗,不知道案件的“全貌”,所以很多案件的主要信息来源是被羁押的嫌疑人,那么辩护律师只能尽努力通过盘问每一个讯问细节,包括嫌疑人自己交代的内容、被讯问的问题、办案人员核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视频监控,等等),以此判断包括有罪或者轻罪、主犯或者从犯以及其他可辩护的空间。
当然,存在部分案件多数信息在外部可以获得,如有亲友在场的某些故意伤害罪,如有亲友知悉部分情况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在主动投案或者被抓捕之前曾向亲友透露过相关信息的某些案件。通过各种法律许可的方式,综合各项案件信息之后,依照法规向办案人员提出辩护意见才有事实乃至证据根基,从而尽力达到令办案人员信服的程度,争取取得较好结果。

4)申请取保候审通俗来说,取保候审就是在符合相关条件之下,交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情况下,被羁押的嫌疑人获得“暂时的人身自由”,不用被关在看守所或者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限定的区域范围内,限制某些行为和限制接触某些人,保证随传随到等。律师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帮助办理取保候审。

注意:取保候审申请并非律师独有的“专利”,近亲属也可以结合所知的情况进行申请。同时,取保候审申请,不是申请了,就会导致“放人”(改变羁押为取保候审),到底能不能取保候审,笼统概括就两大方面:a,综合全部案件情节认为可以取保候审,比如认为案件情节较轻,或者可能处于较弱的作用和地位,或者案件的基本事实查清、证据已被完全固定,不存在串供、逃跑、毁灭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没有同案犯在逃,等等条件;b,考虑身体情况或者特殊家庭构造,比如身体因严重疾病等确实不宜羁押,或者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况。
很多案件其实乍看之下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甚至有些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介入的案件已经被批准逮捕,那么想要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更是难上加难。可是,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本来便是要知难而上,如果申请取保候审能够被允许自然最好,但是不允许,也是一个尽到职责办案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可以了解到办案机关不允许取保候审的“顾虑”是什么,然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容,尽努力去进一步争取。或者,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的沟通,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到案件的可能走向,有助于调整辩护策略。

5)申请不予批准逮捕:辩护律师在已经呈报批捕的案件中作不予批准逮捕的申请。具体工作内容可以综合以上情况,主要也是在尽可能全面掌握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在侦查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并且报到检察院进行逮捕的过程中,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对该案的辩护意见,争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被批准逮捕。

2、审查起诉阶段

1)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个阶段律师还是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同侦查阶段相同的帮助。

2)与检察院对接,查阅卷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提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律师在查阅卷宗后,可以看到全部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证人(如有)的询问笔录,其他各项数据,如监控、音频、聊天截图、物证等客观证据,也包括侦查机关提取、勘验、检查、鉴定等形成的文书、意见,结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事实,可以对案情以及证据进行全面的梳理,然后向检察院的承办人员提出辩护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

4)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基本内容和侦查阶段所要做的内容是差不多的,不过这个阶段可以看到全部的证据资料,和侦查阶段“盲猜”不一样,可以更加全面清晰地知道所指控犯罪的证据情况,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或者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注意:由于当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多数刑事案件至关重要的环节实质上被“前置”在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的辩护是否能取得相应的效果,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无论如何,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都应该要重视起来。辩护律师也更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处理好每一个案件辩护的细节工作。

3、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根据我国的审级制度,可以分为一审和二审,但不论哪个阶段,律师能处理的工作流程上大致相当:


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整理、准备辩护意见→参与庭审

律师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再次全面梳理案件,同时向被告人了解是否存在遭受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及是否有遗漏的证据,据此整理辩护思路,准备辩护意见,参与庭审,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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