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资深律师团队代理的李某等六名村民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获得胜诉。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县自然资源局在六十日内对村民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一、案情简介:土地被占十余年,查处申请获“空头答复”
李某等六名原告系山西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承包地。自2001年起,其承包土地被纳入当地工业园区范围,由公司占用经营。
2025年,六原告先后向省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申请信息公开,均被告知涉事地块“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关于XX洗煤厂未办理用地批复申请查处的答复意见书》,仅说明该企业曾因违法占地被处罚,并建议村民“向经济开发区申请补偿”“督促企业办手续”。原告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虽确认自然资源局超期答复程序违法,但仍维持该答复。
二、法院认定:自然资源局未实质履职,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法院经审理指出,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的法定监督检查机关,在已确认涉案地块未办理征收手续、属于违法占地的情况下,未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实质性查处,仅以“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处理”为由推诿,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自然资源局辩称“租赁土地内的违法主体是县政府或园区,无权处罚”,法院明确指出: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涵盖辖区内所有土地违法行为,不因违法主体特殊而免除。
此外,该局自收到违法线索至作出答复远超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程序亦属违法。
三、行政复议决定:仅纠程序不纠实体,审查结论不当
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中,仅以“超期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为由,确认程序违法但不撤销原答复。法院认为,案涉答复未回应原告“查处违法占地”的核心诉求,已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复议机关未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结论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四、判决结果:两行为均被撤销,责令重作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
1. 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 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XX洗煤厂未办理用地批复申请查处的答复意见书》;
3. 责令县自然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以“程序性答复”代替“实质性履职”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占地行为负有法定查处职责,不能以“历史遗留”“主体特殊”为由推卸责任。行政复议机关亦应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应仅停留在程序层面。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六名村民的土地合法权益,也再次明确:行政机关对于群众提出的合法诉求,必须依法予以实质回应和处理,形式主义、推诿塞责的“答复”无法通过司法审查。
我们始终致力于通过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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