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当一份胜诉判决因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终本”僵局时,债权人的权利是否真的无法实现?
近期,在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的追索之路在案件“终本”、初次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的困境中,迎来了关键转机。 本案中,卢某虽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面对公司“空壳化”的现状,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
接受委托后,我们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诉讼的核心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法律路径,有效地“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指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 法律策略的精准运用带来了显著效果。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这不仅使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也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本案的圆满解决,清晰地揭示了一条重要的维权路径: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的核心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这绝非一纸空文。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债权人可以依法刺破公司面纱,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这常常是破解执行僵局、实现债权的关键所在。 专业律师的价值,正在于能够精准识别此类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将看似“终局”的败局,通过法律技术手段转化为破局的契机,最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利的实现,往往在于对法律规则的深刻理解与坚决运用。
在最近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然而,随
近日,一起因未成年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在当地法院审结。本案中,三名未成年人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跳河自杀身亡。死者父母悲痛之余,将一同饮酒的另外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两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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