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意见》对帮信罪办案标准做了一定的调整,尤其在“两卡”犯罪认定、主观明知判断和宽严政策区分上变化明显。这里结合新旧规则的核心差异,整理出以下关键变化点:
一、涉“两卡”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调整
1. 电话卡犯罪门槛统一并收紧
旧标准: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新标准:不再区分“他人”或“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累计达20张以上,即认定为“情节严重”。
意义:堵住了过去利用“本人办卡后出售”规避刑责的漏洞,打击范围明显扩大。
2. 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标准进一步细化
旧标准:出售、出租本人账户且流水金额达标即可能入罪,未明确账户数量下限。
新标准:明确要求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出售、出租本人3个以上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
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
意义:避免小额单账户行为被不当入罪,但也强化了对职业化“卡农”的打击精准度。
新旧标准对比表:
对象类型 | 旧标准 | 新标准 | 核心变化 |
电话卡 | 仅限“他人”卡20张以上 | 不再区分本人/他人,20张以上即构成 | 范围扩大,打击更严 |
银行账户(本人) | 流水金额达标即可能入罪 | 需同时满足:3个以上账户 + 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 | 门槛提高但更精准 |
非本人账户 | 无单独规定 | 收购/出售非本人账户 + 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即构成 | 填补空白 |
二、主观“明知”认定规则的扩充
新《意见》在2019年司法解释列明的7种“明知”情形基础上,新增3种可推定为“明知”的情形,降低了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证明难度:
1. 提供特定犯罪工具:如批量插卡设备、虚拟拨号软件或改号工具;
2. 被限制后仍继续行为:因异常交易被银行/运营商暂停服务后,继续提供账户或服务;
3. 事先准备“反侦查话术”:例如预先演练应对警方询问的应答口径。
实务影响:公诉机关在指控“明知”时有了更具体的依据,尤其是针对职业化、有反侦查意识的团伙。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
新规对涉案人员的处理不再“一刀切”,而是明确区分责任层级:
从重处罚对象:职业化团伙、跨境犯罪组织者、骨干成员,以及利用AI等新技术犯罪者;
从宽处理对象: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被胁迫参与者等末端人员。若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免刑,非罪化处理比例将提高。
典型案例参考:上海闵行区检察院仅起诉组织学生办卡的“卡头”高某,对其余涉案学生不起诉,体现“惩首恶、教育从犯”的导向。
四、避免客观归罪:强化主客观一致原则
新规特别强调,在“两卡”案件中,不能仅因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就定罪,必须同时查证两项核心要件:
1. 被帮助对象(上游犯罪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如诈骗金额达标);
2.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
意义:防止因流水或卡量达标就“客观归罪”,要求司法环节更注重全链条证据审查。
五、综合治理与行刑衔接强化
新规不再局限于刑事打击,更要求建立“前端预防+后端惩戒”体系:
对行业“内鬼”:金融机构、电信企业人员涉案的,可适用“职业禁止”;
对未成年人/学生:不起诉后需移送学校纪律处分,并强制家庭教育指导;
跨部门协作:法院、检察院需向金融、电信、教育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此次修订直指实务痛点:一方面通过量化标准细化(如电话卡20张、银行账户3个)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通过主观推定扩张与分层惩处机制,兼顾对黑灰产“全链条打击”和对弱势参与者的矫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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