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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虚开增值税发票中的“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差在哪?

2026-02-13 14:42 16人阅读

前阵子,一位来自杭州本地的财务负责人来找我,神情非常紧张。他公司因为开具了几份问题发票,被税务部门移送公安,担心自己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个人犯罪。其实,这种焦虑我见得太多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确实是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踩雷”的罪名之一,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同样的行为,定性为“个人犯罪”或“单位犯罪”,后果可能截然不同。

一、看似相似的行为,关键在“谁受益”

表面上,虚开增值税发票无论是个人操作还是公司操作,最终经手的往往都是人——负责报税、财务或公司负责人。因此不少人直觉上认为,反正最后追责的也是“人”,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没差别。可事实上,这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核心区别就在“谁是最终受益人”。如果发票的虚开发生是为了公司经营公司获利,比如虚开是为了虚增成本、获取退税或方便业务运作,公司整体从中获利,这种通常会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如果行为完全出自个人,例如负责人为了自己从中套取资金,公司只是被利用的外壳,那么就属于个人犯罪。

别看只是“利益归属”的区别,它影响的可不仅是罪名的定性,还直接决定日后退赔、量刑等关键环节。

二、谁承担退赔责任,决定法庭态度的不同

在我办过的几个案件中,最常见的分歧就是——退赃、退赔的钱到底该谁出。如果认定为个人犯罪,那所有退还、补缴税款、缴纳违法所得的义务都由个人承担;但若认定为单位犯罪,公司承担退赔责任,个人可能只是代表单位执行法令。

这在法官量刑时很关键。单位犯罪中,公司承担主要的刑责,个人通常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受到较轻处罚;而个人犯罪,则意味着一切责任压在个人身上。实践中,同样数额的虚开行为,如果公司认责、积极退赔,通常刑期会明显低于纯粹的个人虚开案件。

我记得前年一个外省的案例,公司老板主动补缴了全部涉税款项及罚金,法院在量刑方面就体现了明显的从宽处理。这也是我们在办案时经常提醒当事人的一点——主动补损、纠正行为,对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

三、怎么判断属于哪种类型?

对于税务类案件,司法机关并不会仅凭营业执照或发票开具名义就断定是单位犯罪,而是综合判断资金去向、受益对象、共同决策机制等因素。

  • 如果公司账面获利,虚开的发票用于公司运营,公司整体获利——倾向认定为单位犯罪;

  • 如果行为人个人操控全部过程,资金直接进入个人账户,公司并未获益——多被认定为个人犯罪;

  • 若公司与个人行为交织复杂,则需通过具体证据分析,包括会计凭证、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

办案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边缘状态,这时候需要律师在证据中找到平衡点,向侦查机关、检察院阐明犯罪意图和受益关系,从而影响最终定性。说白了,这是一个既考法律功底,也考细节洞察力的过程。

总结一句话: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分界点,不在发票上,也不在公司抬头上,而在行为背后的利益流向和主观动机。理解了这一点,就抓住了案件走向的根本。

如果你或者你的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早一点请专业律师介入,往往能在定性阶段就争取到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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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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