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日,《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首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法规,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一、为何此时出台《条例》?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健全。然而,实践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执法乱象不仅损害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条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既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制度性成果,又是下一步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
二、核心解读:看懂《条例》三大亮点
《条例》共7章44条,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到监督处理,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我们为您梳理出三大核心亮点:
亮点一:明确“谁来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被赋予新角色
长期以来,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较为模糊。此次《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
这意味着,司法局(部/厅)依法可以直接对外开展监督工作,无需另行成立或挂牌新部门。这一规定精简了机构设置,提升了监督质效,同时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也将协助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现了监督力量的下沉。
亮点二:剑指“执法乱象”——监督范围覆盖执法全流程
《条例》不仅盯住执法结果,更关注执法全过程。第十一条明确将以下行为纳入重点监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明显不当;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
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采取挂牌监督,办理、提级监督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真正让监督“长出牙齿”。
亮点三:监督处理“硬起来”——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组合出击
过去,行政执法监督常因缺乏刚性手段而显得“软”。《条例》第四章对此进行了制度化创新:
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针对应履行而未履行执法职责的情形;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涉及重大问题或拒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决定书予以纠正。
这种层级递进的监督处理方式,形成了“发现问题—整改,督,办—结果反馈”的闭环机制,确保监督能够落地见效。
三、监督者也要被监督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监督者也要被监督。《条例》不仅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也对监督机构本身提出了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职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它不仅是对行政执法权力的“法治紧身衣”,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将持续关注《条例》的落地实施情况,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共同推动行政执法更加规范、透明、公正。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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