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执业这些年,我遇到不少当事人涉及到商标与著作权交织的案件。说实话,这类案件的争议点,往往不在于证据,而在于法律适用的路径。尤其是近年有些品牌方,会把商标性设计登记为美术作品,一旦被仿冒,就试图通过侵犯著作权罪来追责。这种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总是顺利,而且潜藏着法律风险。
记得几个月前,一个外省某市的当事人找我,案件就是围绕“商标性设计登记为美术作品”展开。商标设计能不能算美术作品?法律上有两个关键词——独创性和审美意义。独创性好理解,必须是自己创作,不能抄袭。审美意义则更难评判,简单元素拼接、普通字体排列,通常难以达到美术作品的门槛。
很多商标的设计,本质是为了让消费者记住品牌,不一定追求艺术美感。比如用一个简单的字母组合、圈形包裹商标首字母,这些都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缺乏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换句话说,即便登记了《作品登记证书》,在刑事上也未必能直接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理。
在刑法里,侵犯商标权和侵犯著作权保护的是不同的利益。商标法益强调识别商品来源,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法益更多是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和作品美感。司法案例中,如果侵权行为是在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该设计,其侵害的是商标权;如果是单纯为了表现设计美感,那才涉及著作权。
我在办案时,常提醒当事人:价值认定方式也不同。商标侵权,可以用侵权商品的销售额去算非法经营额;美术作品侵权,通常需要单独评估作品本身的价值,而不是连素材载体的价格一起算。如果把一个图案印在高价值商品上,比如汽车,再按整车售价计算侵权金额,显然会严重夸大违法所得,对量刑不公平。
有些当事人觉得,既然商标设计有美感,登记成美术作品更好。但从法律制度设计角度,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权利滥用。商标注册有严格审查,著作权登记只做形式审查,保护更长,成本更低。如果完全用著作权途径来替代商标保护,严格的商标制度就会被架空。
我就遇到过一个案子,同案犯之一因商标失效被无罪释放。如果此时用著作权罪来追责,就变成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可能面临双重刑事威胁,这种情况法律上本不该出现。如果设计主要是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展示艺术美感,即便具备一定美感,也不宜用侵犯著作权罪规制。
总结来说,商标性设计与美术作品的司法保护路径要分清。当事人和家属在面对类似案件时,应该先判断设计的使用目的,再考虑法律适用。如果是商标功能为主,就走商标权保护的途径;如果真的是艺术美感为主,才谈著作权保护。混用途径不仅可能导致刑事风险,还可能让案件量刑失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在律所,偶尔会有当事人问:“叶律师,我这个案子跟现在新闻里那些AI诈骗、AI造谣比起来,是不是简单多了?”说实话,每当听到这种对比,我心里都会咯噔一下。技术的影子已经悄然投射到刑事法律的领域,带来了一连串我们过去难以想象的新难题。技术“升级
前几天在杭州下着小雨,我刚结束一个庭审,助理递给我一份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资料。说实话,这些新法条的变化,有时候比案件本身还需要细细琢磨,因为它改变了很多实际判断的基准。从“形式违法”到“实质合法”的两步思路在处理制止不法侵害的案件
很多朋友在咨询刑事案件时,会问到一个问题:“律师,这个案件到底是保护个人利益,还是保护所谓的‘集体法益’?”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种提法,我也有点懵。毕竟法律上的“法益”理论,听起来很学术,但它背后的逻辑却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处罚范围。这类
前几天,团队里一位年轻律师问我:“叶律师,我们天天说辩护权,但为什么宪法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句话这么重要?”这个问题让我想起执业十八年来,很多当事人家属第一次见面时,最关心的往往是“能不能判轻点”、“要关多久”,却很少意识到,他们最根
开篇:一时好奇,可能付出比想象更大的代价几个月前,我接到一个家属的电话,说他们的亲人因为在境外社交平台转发了一些涉黄内容,被刑事拘留。这位当事人原本正在准备考试,对未来有着很多期待,却在忘记账号密码、无法删除内容后,陷入了很大的困境。说实话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6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