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杭州下着小雨,我刚结束一个庭审,助理递给我一份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资料。说实话,这些新法条的变化,有时候比案件本身还需要细细琢磨,因为它改变了很多实际判断的基准。
在处理制止不法侵害的案件时,我常用一个两步走的思路。第一步是看表面,也就是形式违法性:这个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达到了治安处罚的标准,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如果压根没达到这个门槛,就不需要纳入第19条的评价范围。
比如有位当事人在与人冲突中只是躲闪,没有造成对方达到轻伤或治安处罚的损害,这种情况根本谈不上处罚。第二步,要是在形式上符合治安处罚条件,就要往深里看——这个行为到底是不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符合构成要件,那就是实质合法,不受处罚;不符合,那就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这两步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经常被混在一起,导致判断不准。
很多人认为防卫必须等对方实际动手,其实不然。新法的“正在进行”,涵盖了侵害紧迫性,即将发生的侵害危险也算。但注意已经结束的侵害,就不是防卫,而是报复。例如侵害结束后再去打对方,这就不受第19条保护。
违法性判断用的是客观标准——只要侵害在客观上违反法律,比如盗窃,即使侵害人是未成年人不承担行政责任,它依旧是不法侵害。危害性则看侵害是否对权利造成实害或危险,不论侵害人是否故意或过失。
主观目的同样重要。只要行为人意识到侵害正在进行,并有避免侵害的心理,就可以认定符合目的性。哪怕过程中伴随情绪或本能反击,这并不必然影响合法性。这个标准避免了当事人因情绪被否定防卫的窘境。
第19条的核心分界线在“必要限度”。司法实践中,我见过不少当事人因为过度防卫而触碰了行政处罚。例如对方只是推搡,而当事人用凶器造成较大损害,这就超出了必要限度。法律上可以减轻处罚,但无法免除。
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那就属于无行政责任,这是对公民自我防卫权的直接保护。超限的,可能要承担治安处罚,但情节轻的,法律也留有不处罚的空间。
在案件中,经常遇到制止不法侵害与刑法正当防卫的重合问题。原则上,刑事优先,行政补充。刑事与行政两个领域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要互相尊重,避免重复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案件被刑事认定了,行政处罚要以刑事裁判结果为基础。如果先行政处罚,再发现构成犯罪,就要移送刑事处理,并考虑已执行行政处罚的折抵问题。
从实务经验看,当事人在面对侵害时,往往没有时间考虑法律细节。但在事后处理时,律师的任务就是帮你把这两步走过程做完整——先看形式,再审实质,构成要件与必要限度结合分析。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防卫权。
新法的修订,不是鼓励“以牙还牙”,而是明确了什么样的防卫是合法的,什么样的会有风险。理解这些规则,在关键时刻会让你少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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