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寿险是家庭经济支柱的核心保障,但其“自杀免责条款”常成为理赔的最大障碍。当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身故,且死因涉及“自杀”可能时,保险公司几乎必然援引免责条款拒赔。然而,若自杀时被保险人处于严重精神障碍状态,其法律上的“故意”与“自由意志”便存在根本性争议。
一、家庭支柱倒下与百万拒赔:抑郁症患者离世,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赔100万
本案被保险人为某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其生前因工作压力及家庭变故,被诊断为中度抑郁症,并规律服药治疗。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第14个月,被保险人被发现于住所离世。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他杀,认定为自杀。
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100万元的定期寿险理赔金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及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对于尚有房贷、孩子尚幼的遗属而言,这笔百万保障的落空意味着生活根基的动摇。
二、泽良破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穿透免责条款,挑战“故意”构成要件
泽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被“两年内自杀”的表象所困,而是直指免责条款适用的根本前提——自杀必须是行为人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能力下的“故意”行为。
1. 核心法律支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
泽良律师精准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只要能证明被保险人自杀时因精神障碍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可突破两年免责期的限制。
2. 启动回溯性精神医学鉴定
泽良律师立即指导家属系统整理被保险人生前的全部病历资料、就诊记录、服药处方,以及亲友、同事关于其近期情绪崩溃、言行异常、自杀意念表达的证人证言。同时,泽良律师联系了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精神医学鉴定机构,申请对被保险人自杀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回溯性法医精神病鉴定。
3. 构建完整证据链:抑郁症与意志丧失的医学关联
泽良律师邀请精神科专家出具专家意见,阐明:重度抑郁症患者在疾病急性期,其认知功能、情绪控制能力及行为决定能力均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其自杀行为往往是疾病症状的体现,而非自由意志下的“故意”选择。本案被保险人就诊记录明确显示其病情已至中度以上,且有多次消极观念记录。
三、鉴定与诉讼双轮驱动:法院采纳“无意识自杀”观点,判决全额赔付
在诉讼过程中,我方提交的回溯性精神医学鉴定结论显示:被保险人在自杀时符合“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的临床标准,其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缺乏实质性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保险人的死亡客观上表现为自杀,但因其实施行为时处于严重精神障碍状态,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故意”要件。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受益人的抗辩成立,免责条款不应适用。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定期寿险保险金100万元。这笔赔款,最终成为这个破碎家庭继续前行的基石。
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导致的自杀,能否适用“自杀免责条款”,关键在于对“故意”的医学与法律双重界定。 泽良保险法团队在处理此类涉及精神医学与法律交叉领域的疑难案件上经验丰富,善于通过权威鉴定与专业论证,为遗属争取应得的保障。
当悲痛遭遇冰冷的免责条款,专业的法律介入可能是打破僵局的唯一钥匙。 泽良律所愿以专业与温度,守护每个家庭在至暗时刻应有的那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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