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分割规则
【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1月,蒋某与冯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2019年4月,蒋某帮助冯某注册成立公司用于经营吊车租赁业务,蒋某协助办理财务方面的工作。2022年5月双方因故分手。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为购置吊车,蒋某银行账户于2019年2月支付车辆首付款等费用约21万元。车辆登记于蒋某名下,由冯某实际使用,自2019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贷款大部分由冯某转至蒋某银行账户后偿还。。吊车现价值约39万余元。2021年2月,冯某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房产,首付款约12万余元,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产权信息为单独所有。
蒋某诉至法院主张,对于房产首付款及吊车评估价值扣除剩余贷款后即36万元进行析产。冯某主张吊车即房屋全部由其个人出资购买属于个人财产,蒋某无任何出资,无权提出析产。
【法院最后认定】房产归冯某所有,剩余贷款冯某偿还;吊车归冯某所有,剩余贷款冯某承担,冯某判决生效之日起时日内支付蒋某10万元。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冯某和蒋某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生活关系稳定且紧密。双方均认可在购买吊车时,蒋某对首付进行了出资,由冯某偿还的事实。同时,在购买房产时也是在双方共同生活、经营期间、双方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均是有贡献的。但冯某称吊车和房屋均由其个人进行出资,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也没有证据进行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提示】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不能简单的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的规定来进行分割,双方的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当然对于同居析产的案件,对于共同取得的财产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其次双方需要有共同的劳动、经营或者是管理的关系。如果不具备则不能简单的认为属于共同共有。另外对于共同取得的财产析产分割时往往还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充分考虑出资的比例、贡献值的大小等因素,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