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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当直接证据缺失时:从“高度盖然性”角度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

2026-03-09 17:44 98人阅读
01
案情简介



某日深夜,项目工人小刘与工友返回休息帐篷时,发现小徐等三名陌生男子擅自占用该帐篷。小刘称该帐篷是其所在施工队配发并搭建使用,遂要求对方离开。


在交涉未果后,小刘决定自行拆除帐篷另寻休息地点。在拆除过程中,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小刘在争执过程中受伤,但由于事发时现场光线昏暗,且无监控设备记录,在场人员均未能看到小刘的受伤过程,致使伤情成因存在争议。


小刘随即由工友协助报警并送医救治。经医院诊断,小刘左下肢遭受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小刘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工费共计六千余元。


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双方对伤害原因各执一词。小刘称拆帐篷时小徐持钢管扔向其左脚致伤,而小徐则辩解称对方伤情系拆除帐篷时钢管意外脱落所致,其虽曾抛掷钢管但未击中对方。




02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对本案的争议,法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接受派出所讯问中,小刘表示“小徐拿着帐篷中间的铁架朝我扔过来,把我的左脚划伤”,小徐在首次问询笔录只承认“用帆布扔向对方”,在第二次问询笔录又表示“左手抓起铁架往左扔,我记得我是没有扔到他的,我扔的同时其起身了,起身后看到他脚已经流血了”“(受伤的男子当时的位置)在我的身体正后方”,在最后一次问询笔录再次表示“砸到脚后他就往我的方向走来,我从地上拿起钢管朝着对方顶着对方的脖子”。


法院认为,虽然小徐在接受派出所讯问时一直否认有向小刘扔铁架,但从小徐的陈述来看,事发时小刘在小徐的身体正后方,小徐左手抓起铁架往左扔,小刘也是左脚受伤,铁架扔出方向和受伤位置相吻合。小刘主张是小徐扔铁架的行为导致其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采信。


小徐主张是帐篷掉下来的钢管头刚好砸中了小刘的脚,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无证据反映小刘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小徐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侵权责任。对于小刘的各项损失,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小徐应向小刘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1.5万余元。




03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小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小刘赔偿1.5万余元;

二、驳回小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04
律师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需要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来查明案件事实,进而作出法律判断。然而,由于法官并非纠纷的亲历者,其对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这种证据审查过程的核心在于确定证明标准——即当事人需要将事实主张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值得注意的是,证明标准的把握并非一成不变。它会受到案件具体背景、法官的价值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正因如此,证明标准的确定在民事诉讼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一规定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所谓“高度盖然性”,是指当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无法达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基于事物发展的客观高度概率所作出的合理判断的一种认识手段。这种证明标准要求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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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是一起人身损害纠纷,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侵权事实的认定。经查,小刘、小徐双方素不相识,因工地帐篷使用问题发生争执,期间小刘遭受人身伤害。案件存在以下证据困境:其一,案发现场无监控设备;其二,案发时间为深夜,现场光线昏暗,在场人员均未能直接目击伤害发生过程;其三,双方对伤害原因各执一词,小刘称被小徐扔钢管砸伤,小徐否认或称系帐篷铁架脱落所致。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未提起公诉,案件最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面对这一证据困境,毛紫灵律师通过对比分析小徐多次询问笔录中的矛盾点,结合伤情特征与行为过程的时空关联性,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成功分析论述了本案中小徐对于小刘所受事故伤害具有过错:


⑴ 证据分析:

• 小刘伤情位置(左足)与小徐抛掷铁架的方向、力度可合理吻合;

• 小徐陈述自相矛盾(先称“未砸中”,后称“可能是帐篷铁架脱落”),削弱其可信度;

• 无证据证明小刘自行致伤或第三方致伤。


⑵ 过错推定:

• 小徐在冲突中抛掷铁架,应预见可能伤及他人,却未采取避让或警示措施,存在过失。


⑶ 举证责任分配:

• 小刘已初步举证小徐行为与损害的关联性。


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但从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推断,受害人所受损伤应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毛紫灵律师的观点,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判决小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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