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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即赔”还是“治疗才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以条款文义为准绳,为客户争取重疾险30万元

2026-03-18 17:45 21人阅读

一、理赔争议:确诊了癌症,但没手术,赔不赔?

 

客户李某投保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半年后,李某因身体不适就医,经病理活检确诊为“早期胃癌”。医生考虑到李某年龄较大、身体状况较差,建议采取保守治疗和定期观察,暂不进行手术或化疗。

 

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回复:“合同约定‘恶性肿瘤’属于保障范围,但条款同时附有‘须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并已接受相应治疗’的注释。被保险人未接受任何治疗,不符合理赔条件。”遂拒赔。

 

二、泽良策略:以“确诊即赔”与“治疗条件”的条款位阶之争破局

 

泽良接受委托后,仔细研读条款,发现关键在于条款内部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1核心论点:疾病的定义条款与治疗要求条款,何者优先?

 

泽良律师向法庭阐明:重疾险条款通常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疾病的定义(什么是恶性肿瘤),第二部分是对理赔条件的附加要求(如“已接受治疗”)。从条款的逻辑结构看,疾病的定义是核心保障内容,而治疗要求往往是附加说明。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疾病的定义为准。

 

2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泽良律师指出:条款中“须已接受相应治疗”的表述存在模糊性——是“必须”治疗,还是“如果治疗了”需符合相应标准?当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只要疾病本身符合合同定义,无论被保险人是否选择治疗(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治疗),均应当获得赔付。

 

3医学伦理支撑:治疗选择权属于患者和医生。

 

泽良律师提交医学伦理专家意见:对于早期癌症,尤其是高龄患者,“积极观察”本身就是一种合理的临床决策。强迫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治疗以获得保险金,既违背医学伦理,也不符合患者最佳利益。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确诊即符合理赔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障对象是“罹患重大疾病”这一事实本身,而非“是否接受了某种治疗”。条款中的治疗要求应当理解为对治疗方式的规范,而非对理赔前提的额外限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30万元重疾保险金。

 

“确诊即赔”还是“治疗才赔”?当条款模糊时,法律站在被保险人一边。 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从条款的逻辑结构和法律解释规则出发,为客户厘清合同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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