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待了一位公司负责人的咨询,他显得既气愤又困惑。公司几年前支付了一笔几万元的生育津贴给一位女员工,判决生效后他们才发现,这位员工在上一家公司工作时,可能已经通过私人转账的方式拿到过这笔钱了。他反复问我:“叶律师,她这明明就是恶意骗保,是诈骗!我们能不能告她?”
这种情绪我特别能理解。当你发现有人通过隐瞒关键事实,让法院判你赔钱,任谁都会觉得被算计了。但气愤归气愤,法律上的定性,我们需要冷静地掰开揉碎来看。这个案子,核心不在于“她坏不坏”,而在于“她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
为什么感觉像诈骗,却很难构成?
这位公司负责人的直觉是“诈骗”,这很自然。因为从结果看,公司确实因为员工的某些隐瞒行为,付出了一笔不小的钱。但诈骗罪在法律上有个非常核心的要件,叫做“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说得直白点,就是你得是因为被她骗了,心甘情愿、主动地把钱给了她。在这个案子里,公司支付那几万元,是因为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公司该给。公司不是自愿、主动地给,而是因为官司打输了,“被迫”履行判决。这个“被迫”和诈骗罪要求的“自愿处分”,在性质上有根本的区别。所以,尽管员工隐瞒了已从前公司拿钱的事实令人恼火,但要直接套上诈骗罪的帽子,在法律实务中非常困难,几乎立不住脚。
被忽略的“利器”:虚假诉讼罪
那是不是就拿她没办法了?当然不是。当我们觉得一条路走不通时,往往是没找对路。这个案子里,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虚假诉讼罪”。这个罪名,专门惩治的就是通过打假官司来坑人的行为。
它的逻辑是这样的: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拿着这些假材料去法院起诉 -> 误导法官作出错误判决 -> 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我们回头看看这个案子:如果公司有扎实证据证明,该员工在诉讼中,故意隐瞒了其已从关联前公司领取过足额生育津贴这一关键事实,导致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公司再付一次钱,那么整个行为链条,就非常贴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了。它侵害的不仅是公司的财产权,更是司法秩序本身。
公司方应该怎么做?
理清了思路,关键就在于行动和证据。如果公司决心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那么接下来的每一步都至关重要。
首先,必须固定核心证据。最有力的证据,是证明前公司老板那笔几万元的转账,性质就是生育津贴。这不能仅靠口头说,需要尽力搜集当时的聊天记录、邮件、内部审批单,或者能找到其他知情员工作证。总之,要尽可能建立“转账”与“支付生育津贴”之间的牢固联系。同时,员工在本次诉讼中提交的所有材料,特别是那份她自制的、可能有意遗漏前笔收入的表格,都是重要证据。
其次,梳理清晰的证据链。要将“员工隐瞒已获付款的事实”与“法院基于不完整事实作出判决”以及“公司因此支付款项”这三个环节,用证据完整地串联起来。证明她的隐瞒是故意的,且直接导致了错误判决。
最后,带着这些初步整理好的材料,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控告其涉嫌“虚假诉讼罪”。报案时,清晰、有条理地陈述上述逻辑和证据,比单纯情绪化地指控“她是诈骗犯”要有效得多。
办案子有时像拼图,气愤和直觉能帮你发现少了一块,但最终拼出完整画面,还得靠冷静的证据和法律框架。面对利用诉讼程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正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件有力武器。用对武器,才能有效维权。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