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每周的案例研讨会,是我最看重的时刻。那天我们讨论的案子,让我印象很深。当事人张先生,因为一桩“托人办事”的事,被卷进了诈骗罪的指控里。家属找到我们时,满脸困惑:“叶律师,我们明明给了钱,对方也确实去‘活动’了,怎么就成了诈骗呢?”这个问题,恰恰点中了这类案件的核心。
定性之惑:诈骗、行贿,还是无罪?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如何定性。控方认为是诈骗,但仔细梳理证据链,你会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当事人支付了一笔不小的数目,目的是请托中间人王某去“疏通关系”,办理某个证件。王某也确实将钱款转给了声称“有能力”的办事人李总,并持续反馈“正在办理”。这里就出现了第一个分歧点:如果王某和李总虚构了办事能力或事实,那可能涉嫌诈骗;但如果他们确实基于某种社会影响力去实施了请托行为,只是事情没办成,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在研讨会上,我们反复推敲:王某发送的“正在协调”的消息,是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还是办事过程中正常的进度通报?这中间的界限,往往就在一念之间。
诈骗罪的构成关键:虚构与隐瞒
刑法上的诈骗罪,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回到这个案子,焦点就集中在两点。第一,王某和李总是否完全不具备办事的可能性,从头到尾就是一个骗局?第二,当事人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办事费用”还是被“非法占有”?从现有材料看,王某确实将钱款转出用于“活动”,这更像是一种资金的流转和委托处理,而非直接非法占为己有。这就引出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当请托事项本身游走在灰色地带时,办事未果与蓄意诈骗,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区分?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容易在这里产生误解,认为事情没办成、钱花了,对方就是诈骗。但实际上,刑事犯罪的认定要严格得多,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
坚定无罪辩护的路径与思考
综合全案证据,我们团队倾向于认为,本案更符合“请托事项未完成”的特征,难以构成诈骗罪。至于是否涉及行受贿,则需要审查请托事项本身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中间人的角色和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共犯的构成要件。这些都需要极其审慎的证据分析。基于此,我们为当事人制定了坚定的无罪辩护策略。辩护的核心在于,彻底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向法庭清晰地展示,整个资金往来过程存在真实的请托背景和事务处理行为,缺乏诈骗犯罪所必需的“虚构与隐瞒”核心要件。刑事辩护的价值,有时就在于守住这最后一道防线,防止单纯的民事违约或不当请托行为被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
每一起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无助与期盼。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用专业的眼光,穿透复杂的表象,找到案件最本质的法律关系。不构罪就是无罪,这不仅是法律原则,也是我们必须要为当事人坚守的底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