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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车祸去世,继子能否要求侵权人赔偿?

2026-03-23 17:27 16人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钟钦廉 罗媚娟)当一场车祸夺走亲人的生命,除了悲痛,家属往往还要面对复杂的索赔程序。对于特殊家庭而言,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随之而来:如果去世的是继母,与她共同生活的继子,是否有资格向对方主张赔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用一份判决给出了有法可依、有情可依、有理可服的答案,既守护逝者尊严,也护住了生者权益。


  2024年10月某日清晨,陈某1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贺州市平桂区某路段时,车前轮突然爆胎,车辆失控侧滑,与对向行驶的莫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陈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均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陈某1与莫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但陈某1家属认为,莫某某占道行驶才是事故主因,应该承担70%以上的赔偿责任。


  陈某1去世后,其父母陈某某、聂某某,丈夫李某1,以及两个亲生女儿李某2、李某3,还有李某1与案外人的非婚生子李某4,共6人作为原告,将莫某某和车辆投保的平安保险某分公司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2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平桂区法院主办法官在庭后认真梳理案情后,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关于15岁的继子李某4到底有没有资格获得赔偿?保险公司提出,李某4是李某1与他人所生,并非陈某1的亲生子女,他的抚养费应该由亲生父母承担,陈某1作为继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另一方面是事故责任到底该怎么分?陈某1的家人坚持认为,莫某某占道行驶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莫某某和保险公司则坚持交警部门认定的“同等责任”。


  平桂区法院经审理,对这些焦点问题一一作出认定。关于继子李某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不能只看血缘,更要看实际生活。李某4虽然与陈某1没有血缘关系,但从10岁起就跟随父亲与继母陈某1共同生活,长达四年时间里,陈某1对他悉心照顾、抚养教育,早已建立起深厚的母子感情,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因共同生活形成的抚养关系,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李某4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于事故责任,交警部门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复核后维持,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情况下,应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双方负同等责任,民事赔偿比例按50%确定。原告主张莫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共计13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六原告69.9万余元,并返还莫某某先行垫付的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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