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核心在于认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综合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持卡人是否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二是是否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三是是否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四是是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五是是否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六是是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持卡人是否具备上述情形。如果持卡人能够证明其透支时具备还款能力,透支资金用于正常消费或经营,透支后积极与银行沟通、从未逃避催收,则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赵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个体经营者张某因信用卡透支12万元无法归还,被银行报案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赵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发现,张某透支信用卡主要用于店铺进货,因经营亏损导致无法还款,但张某从未更换手机号码,一直与银行保持沟通,且在案发前已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
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上了张某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银行沟通记录、部分还款凭证等证据。他指出,张某透支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且从未逃避催收,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赵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赵飞全律师作为知名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他经常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要件。如果这个要件不成立,案件就不应该进入刑事程序。”在另一起“高额透支”案中,当事人透支金额高达20余万元,但赵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透支时具备还款能力,透支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因房价下跌导致资不抵债无法还款,不属于“肆意挥霍”。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律师的辩护意见,宣告当事人无罪。
信用卡诈骗罪律师的价值,就在于能够精准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将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案件阻隔在刑事程序之外。赵飞全律师用多年来60余起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实战经验证明,在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对主观目的的精准辩护,往往能够实现无罪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