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根据婚解二的规定,简单来说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在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情况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时,法院在判决房屋归哪一方所有时会查明购置房屋的出资来源及比例,以此来确定房屋归谁所有,以及对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另,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仅是同居阶段,该如何处理。如果法院查明所有的购房出资均是一方父母出资的话,那么可以认定房屋权益归其子女一方所有。但根据婚家解释2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还是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现行发条来看,虽然房屋的所有权有很大概率会归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所有,但仍需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其实根据法条背后的法经济学来说,国家并不提倡父母过早的将大额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为了少交税,就过早的将房屋购置在子女名下,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父母一定要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话,切记一定要有书面赠与合同,清楚的载明房子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规避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