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制度继受自比较法上的风险自负理论,但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将其限定于文体活动领域,明显窄于比较法上的广泛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入典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免责事由体系上的重要完善,但该规则的理论定位和司法适用仍存诸多争议,亟待体系化研究。本文以文体活动参加者的损害救济为核心,系统分析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边界,探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与自甘风险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就自甘风险向其他风险领域的有限扩展提出规范建议。
关键词
自甘风险 文体活动 免责事由 安全保障义务 风险自负
一、问题的提出
体育运动和户外探险等文体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篮球比赛中的碰撞受伤、足球比赛中的铲球致伤和马拉松赛事中的猝死事件屡见不鲜。在自甘风险规则入典之前,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参与双方分担损失。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施行改变了这一状况。然而该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和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二、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论定位与构成要件
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论基础在于风险自负原则。当事人明知某项活动存在固有的超出日常生活的风险,仍然自愿参加该活动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该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者是自愿参加而非被迫参加,损害是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且该行为属于活动固有风险的实现而非参加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在主观要件上,参加者需要对活动的风险具有认知能力。对于未成年人参加文体活动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以及如何适用,需要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进行个案判断。
三、自甘风险规则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文体活动参加者自甘风险并不能免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运动的参加者自甘风险仅限于参加者之间因活动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害。对于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加者遭受损害的,组织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提供安全的运动场地和器材、制定合理的活动规则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人员等。
四、自甘风险向其他风险领域扩展的可能性
民法典将自甘风险限定于文体活动领域,但对于其他具有类似风险的领域是否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例如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职业活动中,劳动者对职业固有的风险是否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讨论有待深入。在医疗美容领域,求美者对医美手术的固有风险是否可以部分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五、结语
自甘风险规则的入典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发展。在文体活动领域该规则为参加者之间的损害分配提供了明确规范。在司法适用中应当严格把握规则的构成要件,合理区分参加者自甘风险与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可以逐步探索自甘风险规则在相关领域的扩展适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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