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网络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刑法归责问题是数字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新型难题。2024年多起网络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害人在遭受大规模网络侮辱和人身攻击后选择自杀,施害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成为舆论和法律界讨论的焦点。由于网络暴力的参与主体众多且分散,施害行为的个体危害性较小但聚合效应巨大,加之因果关系链条复杂且多因一果特征显著,传统刑法中的归责理论在应对网络暴力案件时面临诸多适用困境。本文以聚合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行为理论为分析工具,系统探讨网络暴力参与者的刑事归责路径。在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的适用方面,分析网络暴力施害者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客观归责标准。在共同犯罪理论框架下,探讨聚合型共同正犯的法理基础以及在网络暴力场景中的具体适用。在立法完善层面,提出增设网络暴力致人死亡罪名的必要性和构成要件设计,并就网络平台在暴力事件中的刑事责任边界展开分析。
关键词
网络暴力 刑法归责 聚合因果关系 共同行为 侮辱罪
一、问题的提出
2024年发生的多起网络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持续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害人在遭受大规模网络围攻和人身攻击后选择自杀,施害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引起了公众的普遍讨论。网络暴力不同于传统的街头暴力或家庭暴力,其参与主体往往数量庞大且分布在全国各地乃至境外。每名参与者的单独行为可能仅构成轻微的人格侵权,但数百甚至数千人的集体行为聚合在一起,形成了淹没性的精神暴力浪潮,最终导致被害人心理崩溃而选择自杀。这种聚合型伤害对传统刑法的归责理论提出了深刻挑战。
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对死亡结果的归责通常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相当因果关系。然而在网络暴力案件中,难以认定某名特定参与者的某条评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链条。多数参与者会主张我只是发了一条评论而已,这种辩护在个体层面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聚合层面,正是无数条评论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压垮被害人的精神暴力。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纳何种归责理论以追究施害者的刑事责任并防止不适当的过度追责,是本文的核心关切。
二、网络暴力参与者的主体类型与行为特征
在对网络暴力进行刑事归责之前,需要首先对参与者的主体类型和行为特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在此基础上构建差异化的归责机制。根据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将参与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发起者和组织者。这部分参与者通过发布具有煽动性的帖文,有意识地组织或引导其他网民对被害人进行攻击。发起者和组织者属于网络暴力的核心参与者。第二类是积极参与者。这部分参与者在发起者的引导下,自发地创作和传播攻击性内容。积极参与者的主观恶意较强。第三类是一般参与者。一般参与者数量最多但个体危害性相对较小。第四类是平台运营者。平台为网络暴力的发生和扩散提供了技术载体。对平台的责任追究主要属于行政监管和民事侵权范畴,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三、聚合因果关系理论在归责中的适用
聚合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主张是,当多个独立行为共同导致了一个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无法确认其中任何一个行为单独即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可以将多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认定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理论在环境侵权和产品责任领域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适用,但在刑事归责领域,特别是人身伤害和死亡结果的归责中适用聚合因果关系理论需要更加审慎。为降低聚合因果关系理论在刑事领域的适用风险,应当明确其适用条件。第一,聚合因果关系仅适用于参与人数众多、个体行为危害较小但聚合效果显著的情形。第二,需要排除参与者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的情形。第三,应当根据参与者的类型进行分层归责,发起者和积极参与者适用较重的刑事责任,一般参与者适用较轻的责任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伤害罪与侮辱罪的适用分析
网络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存在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两个可能的罪名方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网络暴力语境下,多数参与者对被害人的主观意图是侮辱和贬损而非身体伤害。参与者对于被害人可能自杀的结果通常仅具有过失或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参与者的刑事责任面临主观要件上的认定困难。侮辱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在网络暴力案件中由被害人近亲属提起自诉更为便利。但侮辱罪的法定刑较轻,且对死亡结果不具有独立的评价意义。刑法修正案可以考虑增设网络暴力致人死亡罪,将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行为作为独立的加重构成要件进行规定。
五、聚合型共同正犯理论的规范适用
在共同犯罪层面网络暴力参与者的行为较为符合聚合型共同犯罪的特征。各参与者虽然可能互不相识,但均在相同的网络平台上对同一被害人实施侮辱行为,客观上形成了共同侵害的态势。通过将发起者和积极参与者认定为共同正犯,可以在量刑时突破单独评价的限制,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对于一般参与者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方式予以处理,以实现刑事打击与社会治理的平衡。
六、结语
网络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刑事归责是一个复杂的刑法学问题,涉及因果关系认定、主观罪过判断、罪名选择和量刑均衡等多个层面。聚合因果关系理论和聚合型共同正犯理论为破解传统归责困境提供了可行的理论工具。在立法层面,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网络暴力致人死亡罪,作为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补充性罪名。在司法层面,应当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网络暴力案件的裁判标准。在社会治理层面,应当加强对网络素养的教育和对网络平台内容管理的监管。通过立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的协同发力,构建更加完善的网络暴力犯罪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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