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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的程序保障

2026-05-22 00:35 51人阅读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升刑事诉讼效率方面成效显著,但被追诉人反悔权的保障问题日益凸显。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反悔,包括对认罪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辩护律师未能提供有效帮助、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以及认罪非自愿等情形。然而现行法律对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法律效果缺乏系统规定,实践中存在反悔后被从重处罚的不当做法。本文以被追诉人反悔权的正当性基础为逻辑起点,系统分析反悔权行使的三个核心程序问题——反悔的时间节点与阶段限制、反悔后先前供述的证据效力认定,以及反悔后重新认罪认罚的程序处理,并就构建程序保障下的有限反悔权制度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反悔权 程序保障 认罪自愿性 证据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以来,适用率持续攀升。2024年全国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比例已经达到较高水平。认罪认罚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制度适用的不断深入,被追诉人反悔的问题逐渐凸显。部分被追诉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也有部分在判决生效后以认罪非自愿为由提出申诉。被追诉人的反悔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程序法上的问题。本文从被追诉人反悔权的正当性基础出发,对反悔权行使的程序保障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二、反悔权的正当性基础与理论争议

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追诉人反悔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认罪自愿性的不可放弃性。认罪自愿性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石,被告人放弃无罪辩护权和完整审判程序的权利必须基于真实意志。如果被追诉人在认罪后发现新证据或者认识到认罪的法律后果与预期不符应当允许其在合理范围内撤回认罪。反悔权是保障认罪自愿性的重要制度工具而非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否定。被追诉人反悔权的保障通过允许错误认罪的撤回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在程序设计层面应当在保障自愿性与维护诉讼效率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不能完全剥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另一方面也不应允许被追诉人随意反复反悔以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三、反悔权行使的程序阶段与法律效果

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涉及三个核心程序问题。第一是反悔的时间节点与阶段限制。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开庭审理前反悔的,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在必要时调整量刑建议。被追诉人在庭审中当庭反悔的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被追诉人在判决生效后反悔的应当通过上诉或申诉程序提出。第二是反悔后先前供述的证据效力认定。被追诉人反悔后其在认罪认罚期间作出的供述能否继续作为定罪证据使用是实践中的难题。第三是反悔后重新认罪认罚的程序处理。被追诉人在反悔后又重新认罪认罚的,是否可以再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从宽的幅度如何确定。

四、比较法视野下的反悔权制度

在比较法层面美国辩诉交易中的有罪答辩撤回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允许被告撤回有罪答辩。英国和德国的认罪协商制度也允许被告在特定条件下撤回认罪声明。域外经验表明保障被追诉人的反悔权是认罪协商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条件。我国在设计反悔权制度时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但需要结合本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和司法实践进行本土化改造。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应当注意不同法系之间诉讼模式的差异。英美法系的对抗制模式下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下法院仍需对认罪的自愿性和案件事实进行独立审查。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模式介于两者之间,法院依法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五、构建程序保障下的有限反悔权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应当构建程序保障下的有限反悔权制度。在反悔权行使程序方面应当明确反悔的合理期限和法定事由,并设置反悔次数的合理上限。被追诉人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反悔的一般应当允许,一审判决前反悔的应当说明合理理由,判决生效后反悔的应当通过上诉或申诉程序提出并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在反悔后先前供述的证据处理方面,对于仅因反悔而拒绝承认先前供述的不能直接排除先前供述的效力,但法院在审查供述时应当格外审慎。在反悔后重新认罪认罚的程序安排方面,应当允许被追诉人在判决前再次认罪认罚但从宽幅度应当较首次认罪适当减少。在制度保障层面,应当强化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实质参与确保被追诉人在充分了解法律后果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应当从形式参与向实质辩护转变,真正发挥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功能。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充分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合理。

六、结语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反悔权保障是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通过构建合理的反悔权行使程序、明确反悔后证据效力的处理规则以及完善重新认罪认罚的程序安排,可以实现认罪自愿性保障与诉讼效率维护之间的平衡。未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增设被追诉人反悔权保障的专门条款,为反悔权的行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层面应当细化反悔权行使的具体规则和审查标准。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
[2]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反思[J].中国法学2024(3).
[3]卞建林.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权保障[J].法学研究2024(5).
[4]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反悔权[J].政法论坛2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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