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蓝某与刘某于2009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8月23日,蓝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9月30日判决驳回了蓝某该次离婚的诉讼请求。2017年4月5日,蓝某第二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经该院审查,由于蓝某在上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2017年4月19日,法院裁定驳回蓝某的起诉。裁定书作出当日,蓝某领取了裁定书,且于该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三次起诉离婚,刘某于同月22日领取了上述裁定书。
争议焦点:
蓝某的第三次离婚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自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至第三次起诉之日已满6个月,符合立案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作出之日第三次起诉离婚,不符合立案条件。
律师指出: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被裁定驳回离婚起诉的,其起诉属违反法律程序,不属于法定的应该适用6个月后再起诉的情形,如当事人再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1.驳回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驳回的情形,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蓝某因违反法定程序,被依法裁定驳回了第二次离婚起诉,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不应适用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
3.蓝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该民事裁定书还未生效,但原、被告均未在其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该裁定未对实体诉权作出确认,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的期间,也不会因第二次起诉而中断。
综上,裁定驳回离婚起诉后无需再等六个月即可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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