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3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共26条。这份征求意见稿信息量巨大,多条规则将彻底改变建工纠纷的裁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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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一:实际施工人再也不能直接告发包人了!
这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最受关注、争议最大、影响最深远的变化!
📌 第7条明确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
这实质上否定了现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过去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在这条路基本被堵死了!
💡 替代路径:第8条保留了债权人代位权路径,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但门槛更高、举证更难。
👉 影响:实际施工人维权路径收窄,发包人被直接起诉风险大幅降低,承包人面临更大付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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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二:挂靠管理费彻底黄了!
📌 第4条明确:涉及转让、出借资质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出借方主张的转让费、出借费一律不予支持。
过去法院对挂靠管理费有三种不同裁判观点:支持、不支持、部分支持。现在统一为"不支持",终结了多年争议!
👉 影响:被挂靠企业收"挂靠费"将无法律依据,挂靠模式的经济动力被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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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三:挂靠人主张权利走"双轨制"
📌 第5条: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借资质的,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
📌 第8条:发包人"不知情"的善意情形下,挂靠人只能走代位权路径。
这形成了"明知→直接主张"与"不知→代位权"的双轨格局,兼顾了实际施工人利益保护与交易安全。
⚠️ 注意:发包人明知的时间节点严格限定在"订立合同时",履行过程中才发现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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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四: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有了明确规则
📌 第9条:固定总价原则上不调整,仅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可例外。正常市场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不予调整。
📌 第10条: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范围增加的,参照合同订立时官方计价标准结算。
📌 第11条:未完工"半拉子"工程采用"价款比例法"——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 = 固定总价 × 已完工部分定额价 ÷ 定额总价。
👉 影响:维护合同严肃性,同时解决"不平衡报价"等结构性不公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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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五:优先受偿权规则大修
📌 第18条:法院须查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数额及范围;停窝工损失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扩大了现行规则范围)。
📌 第20条: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债权转让?征求意见稿提供了两种方案,尚未最终确定。
📌 第21条:工程毁损/灭失/被征收后,承包人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款可主张优先受偿。
👉 影响:优先受偿权范围扩大,保护力度增强,但部分规则仍待最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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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六:审计结论不再"说了算"
📌 第14条:审计/财政评审结论的约束力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非因承包人原因久拖不审,或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 影响:政府投资项目"以审代结"的潜规则被有力遏制,承包人终于有了法律武器对抗"久拖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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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亮点速览:
• 第1条: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但起诉时已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不以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
• 第12条:施工合同无效时,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明确包括"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
• 第13条:施工合同无效后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具有独立效力
• 第23条: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
• 第24条:劳务分包合同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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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实务建议:
1. 实际施工人维权应尽快调整策略,从"直接起诉发包人"转向"代位权诉讼"或"与承包人协商"路径
2. 挂靠双方应重新审视合作关系,管理费收取已无法律依据,被挂靠企业风险敞口可能加大
3. 固定总价合同应在签约时明确约定调价情形,避免事后争议
4. 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条款,保留对"久拖不审"的救济权利
5. 优先受偿权应及时行使,关注最终出台版本对转让规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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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征求意见稿如果正式落地,将重塑建设工程纠纷的裁判格局!建议建工领域从业者密切关注最终出台版本,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实际纠纷,咨询吴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