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十级伤残是否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日,被告丁某驾驶云L的小型轿车在大理市泰安路,与同向原告王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6月1日,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丁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承担责任,事发当天,原告被送往大理市某某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王某的伤情为:1、肱骨外科颈骨折(左侧);2,肱骨大结节骨折;3、眼睑和眼周区开放性伤口(左侧);4、皮肤挫伤(左上臂)。2023年12月13日,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王某被鉴定为:“1、左侧肱骨外科颈骨折,左肱肚骨大结节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32.68%,达十级伤残;2、后期医疗费为12000元;3、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大理市法院判决结果:对于原告王某诉请各项损失的合理性问题,原告王某有正式票据且可与病案相互印证的医疗费合计22204.57元。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12000元,原告王某1确有内固定需要取出,为避免诉累,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共住院27天,其主张2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王某事故发生日为2023年6月1日,定残日为2023年12月13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95天,本院确定为其误工期为195日,原告自认从事美甲美容服务工作,但未提交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本院按照当地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为27768元(51976元÷365天×195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王某主张其家属进行护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护理导致护理人员收入减少,本院依据护理期为90天的鉴定意见,按照当地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为12816元(51976元÷365天×90天)。营养费根据原告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住院治疗情况,本院酌情支持30元/天,结合营养期为90日的司法鉴定意见,核定为2700元(30元/天×90天)。原告未举证证实交通费情况,本院根据出院医嘱以及原告住院的具体情况,酌情支持30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的鉴定意见,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核定为87126元(43563元×20年×10%)。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父亲王后昌1951年12月17日生,原告定残之日(2023年12月13日)其已满72岁,按照8年、扶养人为4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核定为5667.6元(28338元×8年÷4×10%);原告母亲杨某芬1954年6月7日生,原告定残之日(2023年12月13日)其已满69岁,按照11年、扶养人为4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核定为7792.95元(28338元×11年÷4×10%);原告儿子周某22008年11月8日生,原告定残之日(2023年12月13日)其已满15岁,按照3年、扶养人为2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核定为元4250.7元(28338元×3年÷2×10%)。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过错程度较高,结合原告构成伤残的现实情况,对其主张的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鉴定费2600元,系原告为查明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被告某某公司应赔偿原告已支出的鉴定费。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十级伤残是否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一直存在争议,在解析的本案件中【(20xx)云xxxx民初xxxx号】,虽然伤者伤残等级为十级,但是其肩关节活动受限,必然影响活动能力,法院依然支持了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法释〔2022〕14号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11月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