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推荐哈尔滨付恒勇律师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陈某(化名),中专文化,系外地电子厂务工人员。2025 年 5 月 16 日,陈某因有办理贷款需求,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自己名下银行卡流转违法资金的情况下,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还配合对方完成刷脸核验,并按照对方指示前往银行柜台转出转入账户内资金。被害人赵某(化名)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总计被骗资金 664095.57 元,其中有 100000 元涉案资金转入陈某前述银行卡账户内。案发之后,陈某主动向被害人作出部分经济赔偿,获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立案侦查,先后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核查受案材料、案件侦破经过、银行交易流水、谅解文书、户籍材料、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及视听资料等全部证据,核实涉案资金流向、行为人主观认知、退赔谅解、投案自首等关键事实,综合研判行为社会危害性与情节轻重。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定陈某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相关行为,但整体犯罪情节轻微;陈某具备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多项从轻量刑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无需对其判处刑罚,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同时文书告知,被不起诉人若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该院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