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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人员发生事故可否得到工伤赔偿

2026-07-03 15:23 11人阅读

“非法用工”人员发生事故可否得到工伤赔偿非法用工现象的存在,是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非法用工‌是指用工单位或被用工者主体不适格,或合法用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工行为。其核心在于‌用工主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使用法律禁止招用的人员‌(如童工)。 01  (一)非法用工的主要情形  

    ‌1、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劳动者。例如: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小作坊、未经备案的培训机构等擅自招工。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后仍继续经营并招用劳动者‌。即使原单位曾合法注册,但因违法被吊销执照后继续用工,仍属非法用工。 3、‌使用童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严禁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典型非法用工‌。4、‌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如通过欺骗方式让劳动者签订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 ‌6、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包括使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 另外。‌非法用工 ≠ 所有违法用工‌。“非法用工”是“违法用工”的一种特殊类型,特指‌主体不合法‌(无证照、使用童工)的情形;而其他如未签合同、欠薪、未缴社保等属于一般违法用工‌。 02  (二)“非法用工”人员的工伤赔偿问题  

    在非法用工情形下,‌不能通过常规程序认定为工伤‌,但‌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依法获得一次性赔偿‌,且在特定情形下(如突发疾病死亡),‌可参照“视同工伤”标准获得赔偿‌。 1、赔偿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不能按正常工伤认定程序处理‌,但‌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近亲属支付一次性赔偿‌,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2、赔偿依据与标准。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 ‌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倍数‌(按伤残等级,十级为1倍,一级为16倍)‌。 死亡情形‌:一次性赔偿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治疗期间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全额承担‌‌。 实操建议: ‌第一,收集证据‌。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存在‌事实用工关系‌‌。 ‌第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注意:若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补办营业执照,‌该主体不承担非法用工期间的赔偿责任‌,责任由实际经营者承担‌。 特别说明: 虽然传统观点认为“无劳动关系则无工伤”,但‌最新司法实践已突破此限制‌,将“视同工伤”情形延伸至非法用工领域,体现对劳动者生命权的优先保护‌。‌注意:若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补办营业执照,‌该主体不承担非法用工期间的赔偿责任‌,责任由实际经营者承担‌。 特别说明: 虽然传统观点认为“无劳动关系则无工伤”,但‌最新司法实践已突破此限制‌,将“视同工伤”情形延伸至非法用工领域,体现对劳动者生命权的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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