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法律服务是“精密的手术过程”,而不是“零风险的对赌筹码”

2026-07-04 19:03 13人阅读

——当事人叫律师承诺结果既不合法也是坑自己

一、问题的提出

“律师,我这个案子能不能赢?”“你能不能保证打赢?打赢了我才付钱。”——这是绝大多数律师在日常执业中反复被问及的问题。当事人渴望确定性,渴望在踏入陌生的诉讼程序之前获得一颗“定心丸”。然而,正是这种看似合理的心理诉求,恰恰构成了法律服务领域最危险的认知陷阱。

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则更为直接:“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的“包赢”承诺,不仅超越了其职业权限,也干扰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法律禁令的存在并未阻止大量当事人继续以“结果导向”的思维审视法律服务,也未能阻止部分违规律师以“包打赢”“不赢不收费”为噱头招揽业务。这种供需双方的“合谋”,本质上是对法律服务本质的集体误读。本文试图正-本-清-源,从制度、实践与认知三个层面,揭示这一误读的深层逻辑与危害后果。

二、法律禁令:结果承诺的非法性及其制度逻辑

(一)规范层面的三重禁令

我国律师执业规范对结果承诺的禁止,构成了一个从法律到行业规则的多层次规制体系。

第一层,法律层面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执业规范与违法后果。律师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构成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秦增添律师即因“对办案结果作出不当承诺”被处以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第二层,部门规章层面的细化。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明确将“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列为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层,行业自律规则的强化。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均对结果承诺作出禁止性规定。各地律师协会亦将“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诉讼结果作出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明确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禁令背后的制度逻辑:司法权的独立性

法律之所以严格禁止律师承诺结果,根本原因在于裁决权不掌握在律师手中。一个案件的结果,受到诉讼策略、证据效力、法官的自由心证、司法政策、对方当事人的抗辩行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最终的裁决权在法官、在仲裁员,而不在律师。

律师的“包赢”承诺,本质上是试图替代司法权作出判决——这不仅超越了律师的职业权限,更从根本上侵蚀了司法公信力。如果律师可以决定案件的输赢,那么法庭审判便沦为一场事先写好的剧本,司法公正便不复存在。

(三)违规承诺的法律后果

对结果作出不当承诺的律师,面临的后果不可谓不重:轻则受到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重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欺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全国律协公布的惩戒典型案例中,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焦红伟律师因“向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违规收案收费”,被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杨鹏律师因“承诺案件结果,向当事人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违规行为。

三、风险代理的制度悖论:当“对赌”逻辑侵蚀“手术”本质

(一)风险代理的制度初衷与异化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约定按胜诉或达到委托人预期目标后,以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方式。这一制度的初衷在于:为那些有理但缺钱的当事人提供获得法律服务的通道,减轻其经济负担。

然而,制度的善意在实践中发生了严重的异化。当律师的报酬完全系于案件结果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便从“专业服务关系”异化为“对赌关系”。律师的核心目标从“最大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悄然转变为“最快速度实现收费条件”——这两种目标在大量情形下是冲突的。

(二)收费上限的法定约束

为遏制风险代理的异化,监管层对收费比例作出了严格限制。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阶梯式上限: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9%;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6%

在此之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额的30%。司法实践中,超出法定上限的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例如,徐州某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赵某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按获赔数额的40%收取代理费,法院审理后认定超出30%的部分无效。

然而,即便在法定上限之内,风险代理的“对赌”逻辑仍然对当事人的利益构成潜在威胁。正如有学者指出,风险代理人与当事人对于诉讼及其风险的认识能力有着相当悬殊的差别,代理人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对此作出比较准确的分析与判断。这种信息与能力的不对称,使得当事人在风险代理的博弈中天然处于劣势。

(三)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以下案件类型适用风险代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同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也被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这些禁止性规定的立法意图十分清晰:在涉及基本生存权益、人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领域,法律服务的提供不应被商业化的“对赌”逻辑所支配——这恰恰印证了法律服务作为“精密手术过程”而非“商业筹码”的本质属性。

四、司法实践中的利益冲突:当律师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不再一致

(一)调解与和解中的利益背离

风险代理中最隐蔽也最危险的制度陷阱在于:律师追求“尽快结案收费”与当事人追求“最大化合法权益”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冲突。

在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只有在案件达到约定结果时才能获得报酬。这意味着,律师有强烈的动机推动案件尽快走向“可收费”的终点——而这个终点,往往是调解或和解,而非判决。因为调解和和解程序更为快捷,律师可以更快地拿到提成;而继续诉讼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投入、更高的不确定性,且即便最终获得更高赔偿,律师费的增长比例并不足以弥补时间成本。

实践中,部分风险代理合同甚至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调解、和解权利。例如,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被告如有接受调解、和解及终止代理等情形,需与原告协商一致,否则,按照约定律师代理费的数额补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明显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对委托人诉讼权利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是对委托人诉讼权利的侵犯,并加重委托人的诉讼风险。

(二)“赢了”的定义陷阱:胜诉不等于拿到钱

风险代理中另一个极易被当事人忽视的陷阱在于对“赢了”的定义。在普通当事人的认知里,“赢了”意味着“拿到了钱”;但在法律术语和风险代理合同中,“赢了”可能仅仅意味着“拿到了胜诉判决书”。

然而,胜诉判决与执行回款之间,往往横亘着一条巨大的鸿沟。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漫长——这些都是诉讼中极为常见的风险。如果风险代理合同将收费条件约定为“获得生效胜诉判决”而非“执行款实际到账”,那么当事人可能面临一种荒诞的局面:拿着一纸无法执行的判决书,却要向律师支付高额的风险代理费。

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不但可能得不到任何代理费用,更会损失一笔不菲的前期投入。但反过来,如果胜诉却执行不能,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而律师仍然可以依据“胜诉”的约定收取费用——这种风险分配的不对称,恰恰是风险代理中最容易被当事人忽视的制度性不公。

(三)当事人撤诉与和解后的收费争议

风险代理的“对赌”逻辑还衍生出另一种荒诞的场景:当事人撤诉或与对方庭外和解后,律所起诉索要律师费。北京T律所即曾因一起全风险代理案件中当事人撤诉并与对方庭外和解,而起诉要求当事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这类纠纷的频发,恰恰暴露了风险代理制度中律师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之间难以调和的张力。

五、当事人的认知误区:为何“零风险”的幻想最终坑了自己

(一)误区一:将律师视为“利益共同体”

这是最致命、最普遍的认知错误。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律师的报酬与案件结果挂钩,那么律师一定会全力以赴。然而,“同船共渡”不等于“同舟共济”——船是同一艘,但目的地截然不同。

在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的核心关切不是“当事人获得多少赔偿”,而是“何时能够达到收费条件”。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律师有强烈的动机劝当事人“见好就收”:调解意味着下个月就能拿到提成,而继续诉讼可能拖延一年以上,且面临败诉导致一无所获的风险。当事人多争取的20万元赔偿,到律师手中不过增加数万元提成,却要律师多付出数百小时的劳动——这笔经济账决定了:在利益分歧的关键时刻,律师劝你妥协,未必是为你好,更可能是为他自己好。

当事人不是律师的“客户”,而是律师的“赌注”。当律师把宝押在你“容易妥协”上时,你的利益就已经被悄悄出卖了。

(二)误区二:“零成本”的幻觉

行为经济学中的“损失厌恶”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当事人的认知偏差:人们对“先掏钱”的痛苦,远大于对“未来可能掏更多钱”的恐惧。

正是这种认知偏差,让当事人对一笔数万元的固定律师费视为“割肉”,却对30%甚至更高的风险提成视而不见。他们觉得自己“省下了”前期的律师费,实际上是用确定的低成本,去置换了一个不确定的高额负债。胜诉判决生效的那一刻,这笔巨额负债就立刻产生了——而当事人往往直到此时才如梦初醒。

更残酷的现实在于:对方如果转移了财产,当事人拿着胜诉判决书却执行不到一分钱,此时风险代理合同却已触发收费条件。当事人不仅拿不到赔偿,还要从自己口袋里掏出高额律师费。你以为你规避了“输的风险”,实际上你只是把“输的风险”换成了“赢了却倒贴钱的风险”——后者比前者可怕十倍。

将两种收费模式作一量化对比,结论一目了然:同样一个100万元标的的案件,选择固定收费8万元,胜诉后净得92万元;选择风险代理按30%提成,胜诉后净得70万元,直接损失22万元。若执行不能,固定收费模式下当事人损失8万元(且可约定以执行回款为前提),风险代理模式下当事人净亏30万元——这恰恰印证了行为经济学的核心洞见:人们为了规避“确定的微小损失”,往往甘愿承担“不确定的巨大损失”。

(三)误区三:将“包赢”等同于“专业”

恰恰相反。在法律行业,敢拍胸脯“包赢”的,只有三种人:

第一种,初入行的新手。 对诉讼的复杂性缺乏敬畏,不知道对方可能突然提交关键证据,不知道法官对特定法条可能有不同理解。其“包赢”不是自信,是无知。

第二种,以骗牟利的违规者。 利用当事人的焦虑,以“包赢”为诱饵签约,此后不断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要求追加费用,最终官司败诉,当事人却已付出远超正常律师费的代价。

第三种,专挑“必赢”案下手的套利者。 只承接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清晰的简单案件(如银行转账记录完整的借款纠纷),以“不赢不收费”圈定客户,轻轻松松拿走30%的提成。其赚取的并非专业服务的对价,而是信息不对称的差价。

真正有专业底蕴的律师,不会给出“包赢”的承诺,而会客观分析案件的有利因素与风险点,坦诚告知胜诉的可能性区间以及关键证据的补强方向。 这种审慎并非推诿,而是对诉讼不确定性的敬畏——正是这种敬畏,构成了专业判断力的根基。一个满口“没问题”的律师,恰恰是当事人最大的问题。

(四)误区四:认为“有理就能赢”,低估了过程的专业性

这是对司法程序最深的误解。诉讼不是“有理走遍天下”那么简单。在法庭上,“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 。当事人明明把钱借给了对方,但拿不出规范的借条和完整的转账记录,在“客观事实”上占理,在“法律事实”上却可能败诉。

律师的核心价值,正在于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专业能力:从数百条微信聊天记录中筛选出证明“借贷合意”的关键对话;在杂乱的银行流水中标注每一笔与案件相关的资金往来;设计诉讼请求的精准表述以引导法官形成有利心证;预判对方证据并提前准备反驳方案;在庭审中捕捉法官提问的倾向并及时调整辩论重点。这些工作在委托合同签订之前、在法院立案之前,已在律师的思维中全面展开。

要求律师“赢了再付”,无异于要求医生“先开刀,切好了给双倍,切不好白干”——这是对专业劳动尊严的根本性否定。 法律服务的本质,是律师以数十年积累的专业判断力,为当事人完成一个不可逆的精密过程,而非提供一个可以提前预支的确定结果。

(五)误区五:把“买结果”当成委托律师的目的

这是最需要扭转的核心认知。当事人找律师,购买的从来不是“一个确定的结果”——因为“赢”根本不在律师的售卖清单上,那是法律赋予法官的专属权力。

当事人购买的,是三样确定的东西:

第一,“不犯低级错误”。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管辖法院选择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任何一个程序性失误,都足以让有理的当事人输掉官司。普通当事人在缺乏专业指引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避开所有这些程序陷阱。

第二,“让对方难受”。 一份高质量的起诉状能让对方律师头疼数日,一份粗糙的起诉状法官审阅两分钟便束之高阁。同样的案件事实,“会打”与“不会打”,效果天差地别。

第三,“过程不遗憾”。 顶尖律师的最大价值,不在于保证胜诉,而在于保证:在一个具体案件中,穷尽了所有可能的诉讼路径,榨干了每一份证据的证明价值,预判了每一个对方可能出招的方向,穷尽了每一个法条的解释空间。当事人购买的,正是这种“全力以赴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无人能提前写好的结局。

(六)误区六:忽视“零风险”对案件筛选的逆向淘汰

“零风险”模式在表面上公平合理,但其运行机制却导致了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

假设一名律师手中有10个待办案件,其中3个证据确凿“必赢”,7个事实有理但证据存在瑕疵。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律师必然将80%的专业投入集中于那3个“必赢”的案件——因为只有这些能确保带来收益;而那7个真正需要专业力量去扭转局面的案件,反而得不到充分的准备与关注。

这一机制的最荒诞之处在于:那些最复杂、最不公、最需要专业力量介入的案子,在“零风险”的筛选机制下被率先抛弃;而那些事实清晰、当事人自己起诉也有较大概率胜诉的案子,却被律师以高额提成收割了最大比例的果实。

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被“零风险”的门槛挡在了门外;最不需要律师费劲的案子,却被收取了最高的费用比例——这就是“零风险”模式最大的制度性不公。

六、规范路径与认知矫正

(一)制度层面的完善建议

第一,进一步强化风险代理合同的格式化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已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的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这一制度应当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应当强制要求在合同中以显著方式载明“收费以执行款实际到账为前提”的条款,避免“胜诉即收费”的陷阱。

第二,加强对违规承诺的执法力度。从现有案例来看,对违规承诺的律师处以停止执业四个月或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惩戒力度仍有提升空间。只有让违规成本真正高于违规收益,才能有效遏制“包赢”承诺的市场乱象。

第三,完善风险代理中的利益冲突规制。《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已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这一规定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对于违反该规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二)当事人认知层面的引导

第一,主动为过程付费。 当事人应当扭转“赢了才值钱”的思维定式,转而向律师传递明确信号:我愿意足额支付基础费用,但我要求这个案子的每一份证据都梳理到位,每一个法条都查证清楚,每一次开庭都充分准备。当当事人愿意为“过程”买单时,便从“待宰羔羊”转变为“尊贵甲方”——律师深知其懂行且尊重专业,既不敢怠慢,也无法忽悠。

第二,学会用关键问题测试律师。 当事人在面谈时应当主动提出三个诊断性问题:“这个案子最坏的结果可能是什么?”“我们最大的风险点在哪里?”“如果对方突然提交一份我没见过的证据,我们如何应对?”——一个能坦诚、具体地回答这三个问题的律师,即便不承诺“包赢”,也值得托付;一个满口“没问题”却回避实质分析的律师,即便承诺“不赢不收费”,本质上仍是在收割当事人的焦虑。

第三,在合同中死守核心条款。 无论选择何种收费模式,当事人都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坚持写入以下条款:“风险提成的支付,以执行款实际到达委托人银行账户为前提。仅取得胜诉判决但未能执行回款的,不视为达到收费条件。”——这一句话足以过滤掉绝大多数只想赚快钱的律师。如果对方拒绝加入该条款,其真实意图已暴露无遗:只关心判决书带来的提成,而毫不关心当事人能否实际拿到赔偿。

(三)理性选择收费模式的决策框架

当事人在选择收费模式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对于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清晰的简单案件,优先选择按阶段固定收费。这类案件胜诉概率本身较高,采用风险代理意味着将本可节省的费用拱手让人。

对于案情复杂、标的额较大但当事人资金紧张的案件,可采用“低基础费+低风险提成”的混合模式——基础费用覆盖律师的基本工时成本,保证律师有动力沉下心研究案卷;风险提成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如8%-12%),避免律师利益与当事人利益的过度背离。

无论选择何种模式,当事人应当时刻谨记:法律服务的对价,支付的是专业判断与过程投入,而非一个无人能提前保证的结果。

七、结语

法律服务不是一场可以下注的赌局,诉讼更不是一枚可以预知正反的硬币。法律服务是精密的手术过程——它需要术前方案的精心设计、术中的精准操作和术后的审慎评估;它依赖于律师的专业判断、时间投入和过程管理,而非一个可以提前写好的结局。

当事人要求律师承诺结果,不仅直接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明文禁令,更在实践中将自己推入了一个“赢了未必拿到钱、输了还要付高额费用”的危险境地。那些以“包赢”“不赢不收费”为诱饵的承诺,往往不是专业能力的证明,而是专业能力不足的伪装;不是对当事人的负责,而是对当事人焦虑的精准收割。

真正对当事人负责的律师,不会用轻率的承诺来换取委托,而会用严谨的过程来赢得信任。真正聪明的当事人,不会用“零风险”的幻想去对冲不确定性,而会用理性的认知去尊重专业、为过程付费。 当事人应当以“三句话测试”和“核心条款坚守”为工具,主动选择与自身案件匹配的收费模式,在尊重专业尊严的同时守住自己的利益底线。

唯有当法律服务回归“精密手术”的本质,当当事人走出“对赌筹码”的误区,法律服务市场才能真正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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