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作者: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王之虎
摘要: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构建起独立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药品安全刑事规制体系,填补了药品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规制空白。本罪入罪核心要件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数额不决定定罪,但绝对主导量刑,是区分基本犯与加重犯、确定罚金刑幅度、评价“其他严重情节”的关键标尺。司法实践中,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三组数额概念适用边界模糊、计价规则混用、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严重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本文结合《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4号)的规范精神,系统厘清三类核心数额的法律内涵、计价顺位与适用场景,分类阐释本罪四类典型行为的特殊数额认定规则,归纳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困境与裁判争议,提炼精细化、可落地的辩护抗辩要点,旨在统一本罪数额裁判逻辑,为司法办案与刑事辩护提供规范、完整的实务参考。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认定
一、妨害药品管理罪犯罪数额的立法定位与规范基础
(一)数额并非本罪入罪门槛,但系核心量刑要素
妨害药品管理罪与传统经济类犯罪、药品伪劣产品犯罪存在本质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作为刚性入罪标准,数额是构罪的前置条件。而妨害药品管理罪属于危险犯,定罪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具备危及人体健康的抽象危险,与涉案数额大小无直接关联。
只要行为人实施无证生产、进口药品,销售国务院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或在药品注册中提供虚假试验数据、材料四类法定行为,且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程度,即可成立本罪。
但在量刑层面,犯罪数额发挥决定性作用。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两级量刑阶梯:基础数额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涉案生产、销售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则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升格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对本罪罚金刑设置刚性标准,罚金数额一般不低于涉案药品金额的二倍,共同犯罪整体罚金裁量亦以全案药品金额为基准。由此可见,数额不决定罪与非罪,但直接区分轻罪与重罪、决定主刑区间与财产刑尺度,是妨害药品管理案件审理中必须精准查实、严格区分的核心事实要件。
(二)犯罪数额认定的直接司法解释依据
当前规制妨害药品管理罪数额认定的核心规范为2022年3月6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构建了药品犯罪统一数额计算体系,全部规则一体适用于妨害药品管理罪。
解释第二十条确立二元化数额计算体系:生产、提供药品行为以货值金额认定;销售药品行为以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即销售金额认定。该条文严格区分生产端与销售端行为特征,从根源上划定两类数额的适用边界,杜绝司法混用。
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将“犯罪数额”与“违法所得”作为两项独立量刑要素,形成稳定裁判逻辑:货值金额、销售金额决定主刑升格与否,违法所得专门用于微调罚金、评价悔罪程度与主观恶性。
解释第八条专门设置本罪加重处罚数额红线:行为人实施无证生产、进口、销售药品或产销国家禁止使用药品行为,涉案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适用加重法定刑。该五十万元升格标准,统一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的货值、销售金额计算规则,不存在单独、特殊的计价口径,司法认定必须一体适用、标准统一。
二、妨害药品管理罪三类核心数额概念区分与计算规则
司法实践中,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最易混淆、最容易重复计价、最容易扩大认定。三者法律属性、计算口径、证明目的、量刑功能完全独立,必须分层区分、分类适用。
(一)货值金额:生产、库存、未售出药品的核心认定标准
货值金额规制生产端、库存端、无偿提供端的涉案药品价值,适用于已经生产尚未销售、仓储封存库存、半成品、原料、无偿赠送药品等全部未进入市场交易流通的情形,是评价行为人生产规模、违法体量的核心指标。
1. 计价顺位规则(法定顺位、不可倒置)
第一顺位:有明确标价的未售药品,按照涉案药品标价直接计算;
第二顺位:无标价药品,参照国内同品类、同规格、同疗效合规药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核算;
第三顺位:境外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无国内对标售价的禁用药,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价格鉴定意见;
第四顺位:仅查获原料、辅料、空包装、无成品实物的,结合上游采购凭证、交易流水、行业配比标准折算成品货值。
2. 实务认定边界与扣减规则
货值金额统计的是药品整体违法价值,不得扣减原材料、人工、物流、仓储成本。半成品按照成品产出比例折算计入总额。
同时,货值认定存在法定排除边界:已经依法销毁、过期失效、变质报废、完全丧失使用和流通价值的药品,经药品监管部门勘验确认无任何流入市场风险的,依法不计入犯罪货值总额。
(二)销售金额:已对外流通药品的加重情节认定依据
销售金额专指已经进入市场流通、完成交易或形成确定交易债权的涉案药品价值,是本罪升格三年以上重刑的核心依据。司法解释明确其口径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包含实际回款与尚未回款的应收款项。
1. 计算口径要点
第一,交易形式不限,现金、转账、微信支付宝交易、抵账、以物易物、折价置换等全部对价一体计入;
第二,预收定金、分期回款、滚动结算金额全额计入销售金额,不按实际到账比例折算;
第三,多层分销模式下,各层级行为人独立计算自身经手销售金额,不叠加上游金额、不抵扣上游采购成本。
2. 货值与销售金额衔接累加规则
在同一案件既存在库存未售药品、又存在已售出药品的复合型情形中,司法解释明确合并累加计算规则:
已销售部分计入销售金额,库存未售部分计入货值金额,两项数额累加达到五十万元,即满足“其他严重情节”的升格条件。该规则是目前司法裁判的通行标准,也是辩护扣减数额、阻断升格量刑的关键切入点。
(三)违法所得:罚金微调、从轻处罚的辅助参考数额
违法所得区别于货值金额、销售金额,不用于认定加重情节、不决定主刑升格,仅用于评价实际获利、调节罚金尺度、认定退赃退赔从轻情节。其本质是行为人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的实际非法收益。
1. 合法成本扣除范围
可依法扣除的合理成本包括:药品原料采购费用、包装耗材费用、合法物流仓储费用、加工制作费用、合理设备折旧与必要人工薪酬。
违法成本绝对禁止扣除:行贿支出、非法疏通关系费用、虚假办证成本、违法推广开销等一切为实施违法犯罪产生的费用,均不得抵扣违法所得。
2. 司法适用场景
对于货值、销售额巨大但实际获利微薄、主观恶性较低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依据较低违法所得酌情降低罚金刑幅度。同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是本罪重要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减让具有直接作用。
三、四类典型妨害药品管理行为的数额认定特殊规则
本罪四类法定行为模式违法形态不同、交易结构不同、标的物状态不同,无法适用统一数额标准,必须分类适用特殊认定规则。
(一)无证生产、进口及销售未获批药品
该类型是本罪最高发案件类型,也是五十万元升格量刑的主要适用场景。
自产自销模式中,库存成品、半成品统一计货值,对外成交部分计销售金额,全案数额合并累加;
纯进口分销模式中,境外入境未经审批药品全部纳入涉案数额,无国内标价的以评估价为准;
个人跨境代购中,自用、少量合理使用不计入犯罪数额,只有以牟利为目的批量分销、持续经营的,才全额计算销售金额。
(二)生产、销售国务院禁止使用的药品
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无合法流通资质、无正规市场定价,无法适用普通标价与市场价计价规则。此类案件数额认定完全依托司法鉴定、价格评估意见。
同时坚持成品优先规则:以禁止性原料药加工成品药品的,直接按成品价格核算货值,不再单独重复计算原料价值,避免数额虚高、重复评价。
(三)药品注册阶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试验数据
该类行为属于药品审批领域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实体药品生产、库存、销售、流通,客观上不存在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
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未设置数额升格条款,犯罪数额规则完全不适用。案件升格量刑仅依据危害后果、行业破坏程度、恶劣社会影响综合评价,与数额大小无关。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该行为分为两类情形:
第一,单纯篡改、编造记录,无实际生产、加工、销售药品行为,无涉案标的物,无需进行任何数额认定;
第二,以编造记录为手段,配合无证生产、批量产销违法药品的,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应当对实际生产、流通药品核算货值、销售金额,数额达标即适用加重刑期。
四、数额认定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难点与争议解决路径
(一)证据缺失下的数额推定边界
涉药品管理刑事案件多为地下作坊、无账经营、跨境私售模式,普遍存在账册缺失、单据不全、物流零散、交易隐蔽的特点,司法机关极易出现过度推定、扩大数据、笼统累加的问题。
可合法采信的证据链仅限: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药品实物物证、上下游交易流水、聊天记录、快递物流凭证、市场价格证明、正规评估报告。
司法推定必须恪守底线:仅有被告人供述、无任何客观物证佐证的数额,一律不予认定;证言矛盾、批次不符、数量无法对应的存疑数额,依法扣除。
对于药品已经全部售出、实物灭失的案件,仅能依据查实的客观流水认定销售额,禁止以供述推算整体销量、禁止概括性推定犯罪数额。
(二)多重身份主体的数额拆分规则
共同犯罪、多层分销案件中,数额范围直接决定主从犯责任边界:
案件组织者、生产窝点控制人、实际经营者,对全案整体货值、全部销售总额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区域代理、下级分销、终端销售人员,仅对本人实际经手、实际成交的数额担责,不承担上游生产库存的整体货值责任;
单纯提供仓储、打包、物流、辅助劳务的从犯,仅对自身参与环节的涉案数额负责,责任范围严格限定、禁止全案归责。
(三)重复计价、合法药品剔除两大核心争议解决
第一,合法合规药品绝对剔除。现场查扣药品中具备合法批准文号、正规进货渠道、合规资质的药品,与违法药品混存的,必须全额剥离、不计入犯罪数额,不得概括全部计入涉案货值。
第二,严格禁止重复评价、重复计价。同一批次药品库存阶段仅计货值,售出后仅计销售金额,不双重累加;上下游独立经营主体各自计算自身销售额,不叠加合并为整体犯罪数额,杜绝数额虚高认定。
五、辩护视角下犯罪数额认定的抗辩要点
数额辩护是妨害药品管理罪核心突破口、主要降档路径,所有轻刑、降格、减罚效果均依托精准数额扣减实现,实务抗辩可从六个维度系统展开:
第一,剥离合规药品数额。全面梳理药品资质、批准文号、进货凭证、购销合同,将合法药品从涉案数额中完整剔除,压缩涉案基数。
第二,实质质证价格评估意见。针对虚高评估、对标错误、未区分新旧药品、溢价失真、依据不足的鉴定报告,从计价依据、对标样本、折算方法、程序瑕疵多角度质证,申请调低计价基数或重新评估。
第三,剔除无效、报废、无流通风险药品数额。对过期、破损、变质、无法流通、已销毁药品,提交勘验说明、状态证据,申请依法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
第四,限缩共犯责任范围。对于从犯、辅助人员、下级分销商,坚决抗辩罪责自负、数额自担,否定全案总额归责,仅以个人经手数额量刑。
第五,区分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精准扣减合法成本。完整整理采购、物流、加工、耗材、人工等合法成本凭证,精准核算真实违法所得,降低罚金处罚力度,争取财产刑从轻处理。
第六,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阻断重刑升格。对证据不足、事实存疑、无法对应、相互矛盾的数额坚决扣除,力争将全案累计数额控制在五十万元以下,直接排除三年以上加重刑期适用,实现基础刑量刑。
六、结语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数额认定体系严谨、层级清晰、功能明确。货值金额规制生产库存规模,销售金额规制市场流通体量,二者共同决定主刑轻重;违法所得专司调节罚金、评价悔罪态度,形成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量刑评价体系。
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恪守证据裁判原则,严格适用司法解释计价顺位与累加规则,坚决杜绝重复计价、概括推定、整体归责等扩大化认定方式,对存疑数额依法排除、对合法数额坚决剥离,实现精准量刑、罚当其罪。
从刑事辩护角度而言,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核心辩护空间集中于数额精细化质证与精准扣减。辩护律师应当立足药品流通全链条事实,区分合法与违法标的物、区分主体责任边界、区分三类数额适用场景,通过实质、有效的数额抗辩,阻断加重情节适用、降低涉案基数、缩减刑罚尺度,在严厉惩治药品违法犯罪、维护药品监管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涉药品安全犯罪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