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家庭在十几年前就委托律师制作打印遗嘱,甚至所立遗嘱的时间早于民法典生效之前,父母离世后子女极易对遗嘱效力产生巨大分歧;同时若子女早年签署放弃继承书面文件,庭审时以 “空白纸签字” 反悔是常见抗辩理由。
本案同时厘清三大继承实务难点:遗嘱订立时间在民法典生效前如何处理、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如何认定、所留遗产房屋产生的租金是否需要一并分割,对家事继承纠纷有极强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
父母两人先后离世,留下的遗产包含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与银行存款,母亲离世后,父亲生前曾在律师见证下立定打印遗嘱,指定房产份额由其中一名子女继承。另有子女早年签署书面放弃继承文件,但在庭审中辩称其仅在空白纸张签字,不认可放弃效力。其余子女起诉要求均分房产、存款及多年房屋租金,各方对遗嘱效力、放弃声明、租金归属争议激烈。法院核查见证流程、举证责任后,认定遗嘱与放弃声明均合法有效,房屋归指定子女一方,同时核算租金作为遗产孳息进行分配。
律师观点
一、民法典实施前打印遗嘱,遗产未分割则适用现行法律标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虽然遗嘱立定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故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遗嘱立定形式为打印遗嘱,且满足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要求,即认定合法有效。
二、主张空白纸上签字无证据支撑,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继承人之一(儿子)虽否认曾书写过放弃继承声明并签字,在庭审中仅做口头抗辩,并未提交笔迹鉴定、录音等证据佐证,又主动撤回鉴定申请,故法院不予采信,认定其书面放弃继承行为具备法律约束力。
三、所留遗产房屋产生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应当随房产一同分割
父母过世至房屋处置前产生的租金,因该房屋系父母遗产故租金属于遗产衍生收益,全体继承人均有权按份额分配,长期占有房屋的继承人需向其他继承人补足租金折价款。
案件结果
案涉遗产房屋及对应租金归遗嘱指定继承人所有,该继承人向其余兄弟姐妹支付房产、租金对应折价;父母名下小额存款由四名继承人均分,驳回各方其余诉讼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