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家庭父母共同手写分配财产后,子女产生纠纷时会混淆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要件,或以父母后期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为由主张遗嘱无效。
同时抚恤金、存款、翻建宅基地房屋如何划分也是家事继承高频争议,本案涉及到共同遗嘱效力、遗产认定、丧葬补助分配等多项实务规则。
案情简介
父母二人育有三个女儿,生前二人共同订立遗嘱一份,其中载明城区房产归小女儿、老家宅基地平房归二女儿、补偿大女儿10万元。父亲多年后去世,二女儿起诉主张遗嘱无效,理由为遗嘱由母亲书写属于代书遗嘱,立遗嘱一年后父亲确诊为重度痴呆,且老家房屋由自己全额翻建不属于父亲遗产。法院核查遗嘱形式、病历时间、房屋建造事实,最终认定该自书遗嘱有效,房产按遗嘱分配,存款、抚恤金结合赡养情况划分份额。
律师观点
一、夫妻共同手写文书属于自书遗嘱,不适用代书遗嘱的双见证人要求
本案遗嘱由母亲执笔、父母二人共同签名并完整标注年月日,属于法律认可的共同自书遗嘱,并非代书遗嘱。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可以认定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明确:“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书遗嘱需第三人代写 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自书遗嘱仅要求立遗嘱人亲笔、署名、注日期,二者法定要件完全独立,不能混淆抗辩。
二、事后痴呆病历无法推定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子女仅提交立遗嘱一年后的重度痴呆诊断材料,无立遗嘱同期精神评估、医院诊断证明,不能证明老人书写遗嘱时已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且病症确诊时间晚于订立遗嘱时间,无法推翻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三、生前支取款项不计入遗产,遗产分割以去世时账户余额为准,抚恤金参照亲属亲疏平均分配
分割遗产仅以被继承人离世当日账户余额为准,生前就医、生活开销取出的钱款不再回溯重新分割;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遗嘱预先处置,法院会按照近亲属人数均等分配,不会单纯依据赡养程度大幅倾斜。
案件结果
城区房产依遗嘱由小女儿继承;老家翻建房屋归二女儿使用;夫妻存款、理财中丈夫遗产部分,配偶分得 64%、三名女儿各 12%;抚恤金、四名继承人均分;配偶分别向三名女儿支付对应折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