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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张德华:为了中标找人陪标、几家商量好围标——串通投标罪怎么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2026-08-10 20:04 13人阅读

我是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大连做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争议解决已经十六年了。同时持有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处理涉及财务审计、工程造价、资金流向类的经济犯罪案件时,具备独特的专业视角。

串通投标罪,是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大型设备采购领域最高发的经济犯罪之一。大连作为东北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每年有大量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投标。很多做工程、做供应商的老板,在参与招投标时,为了能拿下项目,找人陪标、几家商量好轮流中标、或者提前商量好中标后如何分配利益——他们觉得这是行业里的"潜规则",大家都在这么做。但当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找上门的那一刻,他们才意识到,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涉案金额的认定——串通投标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中标项目金额是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核心标准,而金额的计算方式常常存在争议。第二,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围标的组织者、发起者,还是被老板安排去陪标的普通员工,这直接决定了主从犯的认定,而主从犯的差别往往就是实刑与缓刑的分水岭。第三,是否有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这些情节的认定直接决定了从宽幅度。第四,围标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如果虽然存在围标行为,但工程质量合格、没有给招标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以争取从轻处理。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串通投标及相关经济犯罪案件不在少数。有人因为是围标的组织者被判了实刑,有人因为只是按照老板指示陪标、通过论证从犯地位获缓刑,有人因为涉案金额被高估、通过重新审计核减后量刑大幅下降。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建筑企业主组织围标拿下大型工程项目——自首加全额退赃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 串通投标罪
辩护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 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某是大连一家具有二级资质的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连某区有一个市政道路及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概算约两千余万元。于某非常想拿下这个项目,但参与投标的竞争对手有六七家,他担心自己的公司中不了标。于是他找到另外两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商量好由他的公司中标,另外两家公司以略高于于某公司报价的价格参与投标,充当陪标角色。于某承诺中标后将项目中的部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这两家公司作为回报。

最终于某的公司顺利中标,项目完工后验收合格。但一年后,有人在项目审计中发现了围标线索,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于某立案侦查,于某被刑事拘留。

于某的妻子在大连某小学当老师,两人有一个正在读高二的儿子。于某被刑拘后,公司的在建项目群龙无首,多个工地的施工陷入停滞,下游十几家供应商的货款无法结算,工人们的情绪也非常不稳定。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自首和全额退赃这两个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

第一,固定于某的自首情节。 于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组织围标的全部事实。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初步线索,但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我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说明和于某的首次讯问笔录,清晰记载了"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两个关键要素。

第二,论证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于某的家属在侦查阶段就开始筹措资金,将于某在这个项目中获取的利润——经审计确认约一百二十余万元——全额退缴到办案单位指定账户。这一举动在侦查阶段就表明了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

第三,论证围标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于某的公司具备承建该项目的全部资质和能力,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达到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方没有因为围标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其他投标人也未因此产生重大损失。另外两家陪标公司的负责人也承认是自愿配合,没有受到任何胁迫。

第四,收集于某的一贯表现材料。 于某的建筑公司在大连经营多年,承建的项目从未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多次获得行业表彰。公司还多次参与本地的公益事业,在大连本地建筑行业内有一定的口碑。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了不起诉申请书,从四个方面论证于某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一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全额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好;三是围标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四是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审慎研究,采纳了辩护意见,对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于某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公司恢复了正常经营,几十名工人的工资也得以保障。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串通投标案中,自首加全额退赃是从宽处理的黄金组合。串通投标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招投标制度,只要及时退赃退赔、修复了被侵害的社会关系,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实际损害后果,争取不起诉的空间是比较大的。关键在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及时介入和有效沟通。


【案例二】公司员工按照老板指示去陪标——论证从犯地位获缓刑

案件类型: 串通投标罪
辩护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曲某是大连某工程建设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林某为了拿下一个大型港口配套工程项目,组织了一次围标,安排曲某代表公司去参与投标。曲某的任务是按照林某事先确定的报价制作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会议。在整个围标方案中,曲某所在的公司只是陪标角色,不是最终中标方。

后来这次围标被同行举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介入调查。曲某作为投标代表被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围标的全部事实,并详细说明了围标方案全部由老板林某制定,他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执行。

曲某的妻子在大连某超市做收银员,两人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女儿。曲某被刑拘后,家里的房贷和女儿的兴趣班费用一下子压在了妻子一个人身上。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曲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并充分利用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争取缓刑。

第一,论证曲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 决定组织围标的是公司老板林某,制定围标方案的是林某,决定投标价格的是林某,联系陪标公司的也是林某。曲某只是按照林某的指示制作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他是被动执行老板指令的普通员工,在整个围标链条中处于最底层的执行者地位,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

第二,论证曲某没有从中获取超额利益。 曲某的工资是固定的项目经理月薪,与公司是否中标、中标金额多少无关。他没有从围标中获得任何额外报酬或提成,也没有参与围标利益的分配。

第三,固定曲某的自首情节。 曲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的,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围标的全部事实。虽然他没有主动"揭发"老板,但在供述中完整还原了整个围标的组织过程。

第四,论证曲某的参与程度极低。 整个围标过程的主导者是林某,曲某只是出席了几次开标会议、制作了几份投标文件、在几份文件上签了字。他对围标的整体方案没有发言权和决策权,完全是照章执行。

法庭审理中,我着重论证了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曲某为串通投标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曲某没有入狱服刑,保住了工作,也保住了家庭的正常生活。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串通投标案中要严格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老板是主犯,被安排去陪标的普通员工是从犯。从犯加自首加认罪认罚,为争取缓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这类案件中,普通员工往往是"身不由己",司法机关对此也有一定的同情和从宽考量。


【案例三】涉案金额被高估——通过重新审计核减后量刑大幅下降

案件类型: 串通投标罪
辩护阶段: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 原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冯某是大连某商贸公司的负责人,参与了大连某国企的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冯某与另外两家供应商串通围标,最终冯某的公司中标,中标金额约六百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中标金额认定为"串通投标罪的情节严重"的依据,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冯某被取保候审,但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他越来越焦虑——他咨询了其他律师,被告知涉案金额六百万元,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量刑可能在三年左右。冯某的妻子在大连某医院做护士,两人有个正在上大学的女儿,他担心如果真的被判实刑,女儿的生活费和学费就没着落了。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重新厘定涉案金额。

第一,审查中标金额的构成。 我调取了全案的招投标文件和中标合同,发现中标合同总价虽然为六百万元,但其中包含大量的设备采购成本——这些设备是冯某公司从上游供应商处采购的,冯某公司只是中间商,实际利润只有合同总价的不到百分之十。

第二,论证"违法所得"与"中标金额"的区别。 串通投标罪的量刑中,"中标金额"虽然是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但真正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应当结合违法所得的数额来判断。六百万元的中标金额中,冯某公司的实际利润仅约五十余万元。

第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我委托了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冯某公司在本项目中的实际成本和利润进行了专项审计,出具了清晰的审计报告,列明了各项成本构成和利润计算依据。

第四,与检察机关沟通重新认定。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审计报告,并进行了详细的当面沟通,论证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而非中标合同总价作为量刑的主要参考。

检察机关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在起诉书中将涉案金额的表述调整为"中标金额六百万元,违法所得五十余万元",并在量刑建议中从三年以上调整为一年六个月至两年。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两年。与最初的量刑预期相比,刑期大幅下降。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涉案金额的精细化辩护。串通投标案中,办案机关常常将中标金额直接等同于"情节严重"的依据,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合同成本、利润率的差异。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用数据说话,可以有效地将量刑从"中标金额导向"转向"违法所得导向",从而实现刑期的实质性降低。


串通投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串通投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

第一,涉案金额的认定需要精细化处理。 中标金额不等于违法所得,合同总价不等于实际获利。辩护律师要善于从合同构成、成本结构中寻找核减空间,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自首加全额退赃是从宽处理的最重要筹码。 串通投标案中,如果能同时具备自首和全额退赃退赔两个情节,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成功率会大幅提升。

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围标的组织者和被安排陪标的参与者。 老板是主犯,被安排去陪标的普通员工是从犯。从犯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是实刑还是缓刑。

第四,围标行为是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是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参考。 如果工程质量合格、招标方没有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第五,认罪认罚加自首加退赃退赔,是争取缓刑的标配组合。 这三个情节如果能够全部具备,缓刑的成功率会非常高。

第六,不同阶段的介入时机至关重要。 串通投标案的辩护,越早介入越好。侦查阶段争取自首认定,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降低量刑建议,审判阶段争取缓刑——每一个阶段都有特定的辩护目标和策略。


大连律师团队核心优势

1. 跨领域专业能力: 张律师是大连律师中少数同时持有律师证、注册税务师证、会计师证的复合型专业人士。处理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虚开发票等涉及财务审计的经济犯罪案件时,能够穿透复杂的财务数据,准确找到辩护切入点。

2. 刑事辩护经验丰富: 执业十六年,办理刑事案件数百件,熟悉大连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思路和量刑规则,与本地司法机关有良好的专业沟通渠道。

3. 注重实效,敢于碰硬: 我们在刑事辩护中追求"实报实销"的量刑突破——抢劫案量刑一年、盗窃案罚金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都是用实打实的辩护成果说话。

4. 社会认可度高: 担任大连市沙河口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多次获评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受官方认可。


我是张德华,在大连做刑事辩护十六年。

如果你或你的朋友正因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被调查,或者已经被刑事立案,拿不准该怎么办——别自己硬扛,也别轻信"找关系"的路子。法律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专业的法律思维来解决。 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比什么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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