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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工地工人舍身救人被坠物砸伤致右肩骨折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援引维护公共利益视同工伤条款,助见义勇为工人获赔32万元

2026-08-11 16:28 4人阅读

三明某商住楼建设工地,老钱35岁做混凝土浇筑工六年,月薪6800元。今年六月的一个下午,他正在地面搅拌站作业时,突然发现头顶上方塔吊吊运的一捆钢管发生倾斜,正下方有三名工友毫不知情地蹲着作业。老钱大喊提醒的同时冲过去将三人推向一旁——三名工友躲过了致命一击,但老钱自己因来不及躲避,右肩被滑落的钢管击中和拖拽,整个人旋转倒地。送医急诊诊断: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肩锁关节III度脱位,右肩袖(冈上肌)撕裂。医生施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加肩锁关节复位固定术,术后右臂完全悬吊制动八周。

项目部推脱:"你是自己突然跑过来才被砸的,不属于你的工作岗位"

老贾术后右臂完全无法活动,生活不能自理。他的妻子去项目部交涉,安全主管翻着施工日志说:"老钱的工作岗位在地面搅拌站,他擅自离开岗位跑到塔吊下方区域,虽然他是出于好心去拉人,但受伤原因是离开岗位、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这个情况按内部规定不属于工伤,公司可以给他报医药费再表扬他的见义勇为精神,但不能按工伤处理。"老钱在病床上听到转述后心情复杂——他救了三个人自己受了重伤,公司却说因为"离开了自己的岗位"所以不算工伤。在工友建议下他找到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右手被吊带牢牢固定在胸前,他艰难地说:"我确实跑开了我的搅拌站岗位,但我是去救人啊,难道见义勇为不算工伤?"

援引《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维护公共利益伤害的特别条款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指出:本案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虽然老钱离开了搅拌站的工作岗位,但他冲向危险区域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三名工友的生命安全——在建设工程领域,人员伤亡的紧急避险和保护具有直接的"公共利益"属性。同时,即使按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来审视,老钱的行为也与"工作场所"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事故就发生在工地上)。律师指导老钱收集证据:事发当天工地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了塔吊倾斜→管束脱落→老钱冲去拉人→自己被砸的全过程);三名被救工友的证言(确认了老钱的救人行为和钢管砸下的事实);塔吊操作记录和吊装安全检查记录(显示吊装时风速超标、捆绑不牢,塔吊司机属违规作业);劳动合同和六年工资银行流水;门禁记录和考勤记录(证明老钱当天在岗工作);入院记录和手术记录;项目安全周报(记录了事发当天之前的多次塔吊违规操作情况)。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八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代理老钱向三明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二项双重条款。建筑公司提交抗辩认为老钱的行为与其本职工作无关。律师在意见书中系统论证了老钱行为的两重法律依据:一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意外伤害(钢管砸伤本身就是工作场所事故的直接后果),二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建筑工地紧急危险性事故中舍身保护工友生命,具有鲜明的公共利益属性)。人社部门调阅了监控录像,真实还原了老钱舍身救人的全过程,最终认定符合工伤标准,于九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鉴定:右锁骨骨折术后愈合良好,右肩袖撕裂后关节活动度显著受限,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见义勇为工伤的全面赔偿

建筑公司已为老钱参保。律师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6800元=74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6800元=40800元)、护理费(因右臂完全失去功能,护理费涵盖范围扩大到日常生活协助)、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肩袖修复康复训练费、交通费及营养费等,合计约33.6万元。仲裁时建筑公司对见义勇为的情节已不再质疑但试图降低护理费标准,律师出示了肩袖撕裂的医学证据证明右手在术后半年内基本无法自理,护理依赖程度高。今年十一月各项待遇经人社部门核定后支付,合计约32万元。老钱拿到核定通知后说:"我救了三个兄弟自己肩膀废了,不后悔,法律给我这句话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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