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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建筑工地塔吊坠物砸死杂工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锁定违法分包链条追究总包工亡责任,助工亡家属获赔106万元

2026-08-11 16:29 1人阅读

泉州某高层住宅建设工地,老陈49岁在工地做杂工五年,日薪320元。今年六月的一个下午,他在地面材料堆放区整理扣件时,塔吊吊运的一捆钢管因钢丝绳突然断裂,钢管从二十多米高空垂直坠落,不偏不倚砸中老陈的头部和躯干。工友紧急拨打120,但急救人员到场时老陈已无生命体征,被当场宣告死亡。家属闻讯赶来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哭得撕心裂肺,留下妻子和一个刚上大学的女儿。

总包层层推诿:"人是包工头招的,钢丝绳是租赁公司的,跟我们没关系"

老陈的妻子处理后事时找到工地项目部,项目经理先表示了口头哀悼后话锋一转:"老陈这个真的很不幸,但你要搞清楚——他是包工头老张招来的人,塔吊和钢丝绳是向租赁公司租的,钢丝绳断裂是租赁公司维保的问题。我们总包这边在法律关系上跟老陈是没有直接雇佣关系的。公司可以出于人道给一笔抚慰金但不可能按工伤来赔。"老陈的妻子在巨大悲痛中跑了一个多月——包工头说自己是介绍人、租赁公司说钢丝绳是合格产品、总包说跟我没劳动关系——三家单位像踢皮球一样把她推来推去,连老陈的骨灰都还寄存在殡仪馆没有安葬。经亲友极力推荐她找到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她泣不成声:"我老公在工地干了五年,人都没了他们三家推来推去,连个说法都没有。"

锁定违法分包链条,追究总包用工主体责任——工亡案件的特殊性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从法律关系入手系统梳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总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亡案件与普通工伤不同——一旦锁定责任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工亡待遇是法定的。律师指导家属收集证据:包工头微信转账记录(大量"工资"备注)和每日派工记录;老陈五年来每日签收的工资记录本(家属在遗物中发现的关键证据);工地门禁系统和考勤记录;塔吊钢丝绳断裂处的现场照片和事故调查组初步报告(证实钢丝绳存在严重磨损未更换);总包与包工头的分包协议;四位在场工友证言(其中两人曾听到钢丝绳异响);急救出车记录和死亡医学证明书。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八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代理老陈家属向泉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将总包公司明确列为用人单位。总包抗辩称钢丝绳断裂属于租赁公司责任、老陈系包工头雇佣。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总包公司违法分包给个人、管理监督缺失(塔吊运行日志未记录钢丝绳检查)、安全防护措施不足——这是违法分包和管理过失的叠加导致了事故。同时援引最高法第三条第四项明确指出不论中间有多少层转包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定责任。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于九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赔偿计算:工亡待遇的法定核算

总包公司未为老陈参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全部工亡待遇由总包公司承担。律师依法核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约103.6万元)、丧葬补助金(6个月泉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约4.5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老陈妻子无固定工作且年近五十、女儿正在上大学均符合供养条件,按月发放直至各自条件终止)。一次性领取与按月发放合计总赔偿价值约108万元。仲裁阶段总包公司试图将责任分担给租赁公司和包工头,律师以最高法第三条第四项为依据明确指出总包公司的法定工伤保险责任不受其他方过错的影响。今年十月三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总包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等合计约106万元,另按月向家属支付供养抚恤金。老陈的妻子拿到调解书后含泪说:"他走了五年工地攒下的血汗钱还不够女儿大学一年的学费,谢谢你们帮他讨回了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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