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某露天采石矿场,老朱42岁做爆破辅助工五年,月薪6800元。今年三月在一次爆破作业后,按规定所有人员需撤离至安全距离以外等待。由于矿场未设置足够的安全掩体,老朱在指定等待区仍被一块从爆破面高速飞出的拳头大小的碎石击中左侧面部。送医后急诊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无法修复),左侧颧骨和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医生不得不施行左眼球摘除术加眶内植入义眼台,并对颧骨和上颌骨做了切开复位钛板螺钉内固定术。老朱从此永久失去了左眼视力。
矿场主:"爆破是你自己没躲好,再说你也知道矿上没给你交保险"
老朱术后左眼戴着眼罩,每次照镜子看到自己空洞的左眼眶都心如刀割。他让弟弟去矿场找老板谈,老板态度蛮横:"朱师傅你这就是自己躲得不够远,爆破作业有风险你应该知道。再说了你在矿上干了五年也知道——你们都是临时工,矿上没给你们缴社保。出于哥们儿义气我可以拿十万块出来补偿你,再多我也没有。"所谓的"十万"连义眼片和面部修复的费用都不够,更不用说失去一只眼睛对终身劳动能力的影响。老朱在病床上左眼蒙着纱布,仅剩的右眼望向窗外说:"我今后只能用一只眼睛看这个世界了,法律有没有说一只眼睛值多少钱?"在亲友建议下他找到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
锁定矿场安全管理漏洞与未参保的双重违法,全面举证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矿场安全管理是否存在违法——经向安监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获取了该矿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显示等待区安全掩体不足的问题在事发前已被安监部门三次发出整改通知但矿场均未整改。二是矿场长期未为老朱等工人参保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单位全额承担的规定。律师指导老朱收集证据:五年工资银行流水;爆破作业辅助工岗位证明和安全培训记录;安监部门出具的矿场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通知书(三份——关键证据);事发现场照片和爆破记录(显示安全掩体距等待区过远);矿场每日作业日志;六位工友证言(多人证实安全掩体不足且老板曾多次拒绝整改建议);入院记录和眼球摘除术的完整病历及义眼台植入记录。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六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代理老朱向龙岩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矿场抗辩称老朱"未按要求撤离到安全区"。律师在意见书中出示了安监部门的三份整改通知书,铁证证明了事故相关安全掩体不合规的长期隐患——矿场将自身长期安全管理过失转嫁为劳动者"未躲好"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于七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经鉴定:左眼球缺失,面部多发骨折术后,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
赔偿计算:五级伤残的法定赔偿加上安全违法惩罚性考量
矿场未为老朱参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全部工伤待遇由矿场承担。五级伤残的核心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6800元=122400元)、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按工资70%长期发放,因老朱单眼失明的劳动能力受限是永久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个月×6800元=8160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义眼片配置及定期更换费(每3-5年)、面部疤痕修复费、后续心理康复治疗费、交通费及营养费等。合计一次性支付部分约72万元,另加按月津贴。仲裁时矿场提出"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了结不包括后续更换费用"的方案,律师以五级伤残的终生影响和义眼定期更换需求为依据坚持纳入全部后续费用,同时将矿场三次隐患整改通知的记录出示在仲裁庭上证明重大过错。今年九月仲裁裁决矿场支付各项一次性赔偿及设立后续费用保障机制,合计初期支付约68万元。老朱说:"我剩下一只眼睛,但至少看清楚了法律是站在我们工人这一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