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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张立禄律师随笔:以“不胜任工作”辞退员工,举证不能需承担法律后果

2026-08-27 15:30 49人阅读

顺义区张立禄律师随笔:以“不胜任工作”辞退员工,举证不能需承担法律后果

作者:张立禄 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近期,我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张女士先后在两家关联企业工作,岗位为传播策划,月工资标准21000元。受企业业务调整影响,张女士与新旧两家公司签署三方补充协议,约定工龄连续计算,原有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入职新的用工单位后未满一年,张女士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理由为工作不胜任。张女士认为该解除缺乏事实依据,遂委托我们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绩效工资差额、年终奖差额以及各类加班工资,案件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我方大部分诉求得到仲裁机构采纳。

事实经过

张女士于2022年入职北京某公司。2025年,通过三方协议转入另一家北京某公司,协议明确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同时约定张女士放弃向原单位再行主张各类劳动待遇的权利,该约定也直接造成部分发生于原单位用工阶段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20264月,新用人单位直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庭审阶段,该公司抗辩解除行为合法,主张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福利,并非固定劳动报酬,同时对部分加班工资诉求不予认可。但整个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既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岗位,也无法说明绩效考核结果的事实依据。我方则提交劳动合同、聘用邀约、系统审批通过的加班记录截图、个人纳税明细等证据,完成基础事实的举证。

律师代理主张

本案关键点在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第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无法举证即构成违法解除,应当给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第二,月度绩效、年终考核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单位无法提供考核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需要补发绩效及年终奖差额。第三,劳动者持有系统审批完成的加班记录,足以佐证加班事实;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应局限于基本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全部应得工资核算。另外,三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协议处分完毕的原用工阶段相关权益,不能再向新的用人单位主张。

裁决结果与办案感悟

仲裁委最终采信我方核心代理意见,裁决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足20262月绩效差额、2025年度年终奖差额,同时支持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对应的加班工资;受三方协议约束,原单位用工期间对应的部分请求予以驳回。

实务当中不少企业随意将“不胜任工作”作为辞退理由,却缺少客观考核材料,也未依法开展调岗或者培训程序。劳动争议不是仅凭口头陈述即可,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风险。劳动者遭遇无故辞退,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加班审批记录、工资纳税凭证,必要时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代理律师面对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违法辞退,抓住用人单位考核、解除事实的举证义务,针对三方协议边界区分可主张与丧失的诉求。指导当事人固定加班审批、纳税记录等关键证据,在绩效考核、年终奖、加班费基数等争议点充分抗辩,推动仲裁委采纳全部核心诉求,帮助劳动者足额拿到赔偿金、绩效、年终奖及多类加班工资,实现劳动权益最大化保护。

本案代理核心,是活用劳动争议举证责任规则。针对单位以不胜任为由违法辞退,锁定用人单位对解除、绩效考核的举证义务,厘清三方协议划定的诉求边界。指导当事人留存加班审批、纳税记录等关键证据,围绕赔偿金、绩效、年终奖、加班费充分抗辩,仲裁委采纳我方核心意见,帮助劳动者足额拿到各项款项,最大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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