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按照离婚协议给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现实中有些家庭,出于孩子保障的考虑,祖辈也在协议当中签字,愿意一起承担抚养费。很多老百姓会疑惑: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本来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白纸黑字签了协议,到底算不算数?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钟明明律师代理的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给出了司法实践的答案。
一、案情回顾: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女儿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 40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后续,母亲、孩子父亲以及孩子的祖母三方,另行共同签署一份协议书。协议写明,原本离婚协议约定每月 4000 元抚养费,由父亲与祖母两人共同承担;若父亲丧失付款能力,则由祖母代为支付。
前期各方尚能按约履行。之后父亲以失业、背负外债、经济困难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虽有零星小额转账,但不足以覆盖约定标准,出现长期拖欠。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钟明明、桑慧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拖欠抚养费,同时要求祖母按照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父亲抗辩自己经济差,无力支付;祖母则辩称,当初同意承担抚养费,仅限于房屋租赁期间,租期到期之后就不再负有出钱义务。
经法院审理判决:父亲需要足额支付拖欠抚养费,并且继续按月给付;祖母按照书面协议约定,对全部抚养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取得胜诉结果。
二、争议焦点:
1、父亲主张经济困难、负债多,能不能就此免除或者少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2、祖父母本无法律上的抚养孙辈的义务,签字承诺共同承担抚养费,该约定是否有效?
3、祖辈承担抚养费,是否会自动随着房屋租期结束而失效?
三、律师说法:
1、经济困难不是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属于法定义务。
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应当遵守。仅仅以失业、打零工、有外债、收入低为由,不能直接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申请调低标准,不能单方面直接停止付款。
2、祖辈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自愿书面加入承担,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对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法律不禁止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共同承担抚养费。只要是本人自愿签字,不存在欺诈胁迫,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该约定对签字的祖辈同样具备约束力,法院可以判决祖辈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条文要看书面原文,口头解释不能推翻书面约定。
本案中,协议文本并没有写 “仅在租房期间承担抚养费”。祖辈事后口头抗辩义务随租期终止,没有书面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