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自承办的重症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和胎儿死亡医疗纠纷赔偿案背后,体现作为医疗纠纷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找茬”,而在于“还原”。还原诊疗过程的全貌,还原医方该做未做的每一个环节,还原疾病本来的临床发展轨迹与医疗干预可能带来的转归。通过病历中那些“没做的事”,还原医院“该做而未做”的过错。
收到当事人发来的信息:“丁律师,赔偿款已全部到账,谢谢您。”我望向窗外的暮色,心中并无胜诉的欣喜,反而泛起一阵沉沉的叹息。这起案件,在我方取得鉴定意见的支持后,取得更多的补偿后,最终以法院调解的形式画上了句号。没有判决书中那种铿锵有力的说理,没有“本院认为”的公开定论,有的只是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平静的协议。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我深知,这份法院出具的盖章的民事调解书的分量,不亚于任何一份胜诉判决,但它也注定无法像公开判决那样,成为可供同行研习的案例。今夜,且以这篇随笔,记录下办案过程中的几点思虑。
一、病历是沉默的证人,也是无声的控诉
接手案件后,面对厚厚一沓病历复印件,我习惯于先全部集中精力去研究全部病历材料,再确定诉讼策略和重点、关键节点的相关诊疗事实是什么?而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诊疗过程的客观记录,但在医疗纠纷中,它往往也是最能暴露问题的“沉默证人”。顺便一句题外话,凭着我这么多年的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医疗代理律师的办案经验,患方不要总想着病历被改动了、篡改的病历、伪造的病历这些(具体原因理由不展开了,感兴趣的可以翻看我此前写的文章),而是应当从现有病历中去发现诊疗过错、找出问题,这些作为当过临床医生的真正的专业医疗律师是完全具备这个能力的。
回到本案中,我发现病历中存在了一个最扎眼的事实是:患者因“重度子痫前期”被收住院,从孕34周+2天到孕37周+2天,整整22天,病历中竟然找不到一张心电图,更遑论心脏超声心动图。
凭借多年临床医生时期建立起来的对诊疗原则的理解,我查阅指南和《妇产科学》教材,其中对子痫前期患者的监测要求写得明明白白——血压、尿蛋白、肝肾功能、凝血功能、心功能……“心功能”三个字赫然在列。高龄产妇、重度子痫前期,这两项叠加,本就意味着心血管系统处于高危状态,而医院却对此视而不见。
此前患者的丈夫和弟弟飞到北京找我看病历咨询时,我建议他们尸检。而尸检报告出来时,我心里的猜测得到了印证:心包积液200ml、肺淤血水肿、心肌缺血改变。一个有经验的心内科医生都知道,200ml的心包积液足以造成心包填塞,足以让心脏舒张受限、每搏输出量下降,足以让一个本就血压高企的孕妇走向循环衰竭。而这一切,本可以通过一次心脏彩超、一张心电图被及早发现。
第一问题来了:如果3月29日入院当天就做了心脏超声,发现心包积液逐步增多,医生们会不会更早警觉?会不会在4月7日、4月12日胸腔积液出现时,就意识到心功能在恶化?会不会在4月18日喘憋加重时,当机立断终止妊娠?
遗憾的是医学没有如果,法律讲的是证据,而我能做的,就是通过病历中那些“没做的事”,还原医院“该做而未做”的过错。
二、“适时终止妊娠”,写在指南、教材里的生命窗口
医疗纠纷案件,最难论证的往往不是“有没有错”,而是“这个错和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因果关系链条相对清晰,正是因为医院错过了一个又一个可以终止妊娠的时间窗口。
“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孕28~34周,如病情不稳定,经积极治疗仍加重,应终止妊娠。“这是指南和临床常规。而患者入院时已34周+2天,已经出了“期待治疗”的最优窗口。高龄、初产、血压控制不佳、胸腔积液从无到有,这些信号每一个都在报警,但医院的选择却是等待。这是我从病历中发现总结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4月18日,血压182/112mmHg,喘憋加重,这是最后的临床提示和机会。如果当天急诊手术,胎儿尚有存活机会,产妇或许也能避免次日麻醉诱导时突发抽搐和心衰。可医院仍然没有行动。4月19日,当患者被推入手术室,麻醉药物刚注入,子痫发作、呼吸循环崩溃,一切已无可挽回。
我在鉴定听证会上反复强调一个时间线:3月29日入院,4月7日首次发现胸腔积液,4月12日胸腔积液增多,4月18日喘憋加重、血压飙升,4月19日死亡。这是一个疾病持续进展、不可逆恶化的过程,每一个节点都是一次终止妊娠的机会,而医院在每一个节点都选择了“再等等”。这种“等”,不是审慎,而是延误。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正义的艰难博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意见几乎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而鉴定机构的选择,往往是双方第一次正面交锋。
本案中,我和当事人有一个共识:必须在省外选择鉴定机构。这并不是对本地鉴定机构的不信任,而是在医疗纠纷领域,本地鉴定机构与本地大型三甲医院之间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学术交流、职称评审、同行评议……这些无形的关系网,虽不必然导致不公正,但确实可能给鉴定结论带来微妙的影响。
当我在法庭上明确提出申请选择省外鉴定机构时,医方代理律师表示了反对。但我坚持了我的理由:本案涉及的是全国性的诊疗规范指南,适用的是普适性的临床诊疗原则,不存在“地方特色”一说,选择国内顶尖的、中立的鉴定机构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先是北京,后是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这所国内法医鉴定领域的权威机构承接了本案。后来的鉴定过程证明,这个选择是正确的。鉴定人认真审阅了全部病历资料,也真正用心的去看了我亲自写的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基本采纳了我们对医疗过错的分析框架。
四、调解:司法鉴定意见出来之后的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与诉讼之前的医调委调解完全不同,因为患方有了底气,直到就是法院判决大概会是什么样的结果。此时的调解已经不是患方的妥协退让,而是有可能争取到更多的赔偿金额的理性结局。
鉴定意见出来,过错参与度45%-55%,同等责任。这个结果出来后,双方其实都有了坐下来谈的基础。
庭审中,医方口头表示不认可鉴定意见,但没有提交实质性的反驳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作为当了这么多年的医疗纠纷诉讼律师,全过程参与主导本案,我心里确信:这份鉴定意见,不可能被推翻。但我也清楚,即便判决,患方拿到的是一份公开的胜诉判决,而医方面临的是公开的过错认定和其他的影响。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虽然不会像判决书那样详细载明“本院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但它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赔偿本身已经是一种责任的承担。而如何选择,我将利弊告知当事人,由他们最终决定。因为这关系到男方和女方两个家庭。
最终,在法官的斡旋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给付了各项赔偿费用,患方得到了经济上的弥补,也告慰了去世的患者。而医方也避免了判决书公开可能带来的声誉影响。
五、写在后面:有些案件,值得被记住
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注定无法作为公开判例被收录,也注定不会出现在裁判文书网上。但作为承办律师,我认为它值得被记住。
它提醒我们:指南不是摆设,规范不是空文。那些写在教科书和指南里的“建议”、“应当”、“适时”,背后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指南、教材、临床原则都是无数临床教训的凝结。当医生选择忽视这些提醒时,风险就在累积。
它也提醒我们:医疗纠纷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找茬”,而在于“还原”。还原诊疗过程的全貌,还原医方该做未做的每一个环节,还原疾病本来的临床发展轨迹与医疗干预可能带来的转归。这种还原,是为了让患者家属得到一个交代,让医疗机构从中吸取教训。
深夜写下这些文字时,我在想对于男女双方的家庭来说,这件事终于可以翻篇了。
而于我而言,又一个案件结案了,但医疗纠纷领域的那些老问题:过度医疗、观察不周、记录不全、规范执行不力、违反告知义务等等,依然在某个医院的产房里、手术室里、病房里潜伏着。作为律师,我能做的是在我接手的每一个案件中竭尽全力,让过错被看见,让责任被追究,让教训被铭记。
这,大概就是这份职业的意义所在。


